2019年 10月 17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參考經文:《 申命記22章13~30節》
22:13 「有人結了婚,後來不喜歡他的妻子, 14 說話損害她的名譽,指控她在成婚之夜已經不是處女。 15 如果有這種糾紛,女子的父母要到城門口見長老們,提出物證,證明女兒確是處女。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們說:『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現在他不喜歡她, 17 誣指她婚前不貞。其實,我這裏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你們看看這塊初夜用的床單吧。』 18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懲罰這個丈夫, 19 並罰他一百個銀圓,把錢交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侮辱了以色列的處女。此後,這女子仍然是他的妻子;他終生不能離棄她。 20 「如果這人所指控的是事實,沒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 21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帶她到娘家門口,由本城的男子用石頭打死她;因為她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在父家還沒有出嫁就跟別人有了關係。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 22 「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被人抓到,兩人都該處死,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以色列中的這種惡事。 23 「如果有人在城裏跟別人的未婚妻通姦, 24 你們必須帶兩人到城外,用石頭打死。女的該死,因為她雖然在城裏,卻不出聲求援;男的該死,因為他姦污別人的妻子。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 25 「如果有人在野外強姦了別人的未婚妻,只有那男子該處死。 26 你們不可傷害那女子;她並沒有該死的罪。這種案件跟人在野外被謀殺相同。 27 這個男子在野外強姦她,她呼救也沒有人會來救她。 28 「如果有人強姦了還沒訂婚的處女,被人抓到了, 29 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 30 「人不可跟他的繼母同房,侮辱自己的父親。」
默想:在戀愛交往中的我,是否尊重對方的身體?在婚姻中的我,是否看重夫妻間的關係與互動,如同看重信仰那樣?
祈禱:求主幫助我對婚姻關係有合宜正確的觀念,成為自己與身邊人的幫助,藉以活出祢的美善。奉主聖名禱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