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對婚姻的態度

參考經文: 申命記22章13~30節

22:13 「有人結了婚,後來不喜歡他的妻子, 14 說話損害她的名譽,指控她在成婚之夜已經不是處女。 15 如果有這種糾紛,女子的父母要到城門口見長老們,提出物證,證明女兒確是處女。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們說:『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現在他不喜歡她, 17 誣指她婚前不貞。其實,我這裏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你們看看這塊初夜用的床單吧。』 18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懲罰這個丈夫, 19 並罰他一百個銀圓,把錢交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侮辱了以色列的處女。此後,這女子仍然是他的妻子;他終生不能離棄她。 20 「如果這人所指控的是事實,沒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 21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帶她到娘家門口,由本城的男子用石頭打死她;因為她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在父家還沒有出嫁就跟別人有了關係。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 22 「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被人抓到,兩人都該處死,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以色列中的這種惡事。 23 「如果有人在城裏跟別人的未婚妻通姦, 24 你們必須帶兩人到城外,用石頭打死。女的該死,因為她雖然在城裏,卻不出聲求援;男的該死,因為他姦污別人的妻子。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 25 「如果有人在野外強姦了別人的未婚妻,只有那男子該處死。 26 你們不可傷害那女子;她並沒有該死的罪。這種案件跟人在野外被謀殺相同。 27 這個男子在野外強姦她,她呼救也沒有人會來救她。 28 「如果有人強姦了還沒訂婚的處女,被人抓到了, 29 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 30 「人不可跟他的繼母同房,侮辱自己的父親。」

今天的經文,或許可以視為「婚前守貞,婚後守約」的聖經根據。這個關於對婚姻忠誠的教導,也可以視為上帝十條誡命中第七誡「不可姦淫」的補充或延伸說明與解釋。到了新約,耶穌在山上寶訓也教導:「除非妻子不貞,丈夫不能休棄她。因為,要是妻子再嫁,他等於使妻子犯了姦淫;而娶她的男人也算犯了姦淫。」(馬太福音5章32節)面對眾人要把休妻合理化的辯駁,耶穌回答:「摩西准許你們休妻,是因為你們心腸太硬;但在創世之初並不是這樣的。我告訴你們,除非妻子不貞,任何人休棄妻子,再去跟別的女人結婚,就是犯了姦淫。」(馬太福音19章8~9節)因此,「外遇是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這種言論,只是鬼話連篇。希伯來書13章4節對婚姻的終極教導如此說:「人人應該尊重婚姻的關係;夫妻必須忠實相待。上帝要審判放蕩和淫亂的人。」

從今天的經文來看,似乎舊約時代就有「處女情結」,但當時的規範實則保護女性。從申命記22章13~21、28~29節可看出端倪:丈夫若找不到證據而誣陷妻子,須賠償鉅額款項,且終身不許休妻;若有違背,則處極刑,以儆效尤。另外,若有人強姦還沒訂婚的處女,須付給女子的父親聘金,娶她為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

年前在印度有一則新聞:未婚夫在拍婚紗現場,不小心看到未婚妻的「處女膜修補手術單」,憤而一走了之,未婚妻在後面苦苦哀求未果,放聲大哭。能像香港藝人鄭秀文面對丈夫偷腥,又說出在主裡已原諒他了,實在不易。她說:「這是夫妻二人之間的一課,也是往後婚姻路上學習到的一課。我們在婚姻中走進更深處,婚姻當中除了彼此給予的幸福溫暖,當中也深深包含了彼此的錯誤和彼此的原諒。」面對另一半的錯誤,鄭秀文選擇原諒,還能牽起丈夫的手一起禱告,實在是相當美的見證。

相同的,聖經不只要求或保障女性,男性也不應當物化女性,且不應視婚姻外的性關係為理所當然。基督徒處在今日多元、解放思想的社會,如何保守己心,勝過保守一切,甚是重要,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身為上帝的兒女,不該為任何錯誤找藉口或詭辯,面對誘惑時,當誦讀主禱文,求上帝幫助自己脫離試探、免於誘惑。若還不行,就抄一千遍吧!直到把主的話語刻在心版裡。



默想:
在戀愛交往中的我,是否尊重對方的身體?在婚姻中的我,是否看重夫妻間的關係與互動,如同看重信仰那樣?

祈禱:
求主幫助我對婚姻關係有合宜正確的觀念,成為自己與身邊人的幫助,藉以活出祢的美善。奉主聖名禱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