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9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活出上帝的心意

參考經文: 申命記24章1節~25章19節

24:1 「若有人娶了妻子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寫了休書給她,叫她離開;2 假使這女子離開後再跟別人結婚,3 而第二個丈夫也不喜歡她,寫休書給她,叫她離開;或者,這個丈夫死了;4 無論在哪一種情形下,她的前夫不得再跟她結婚。因為對她的前夫來說,她已經被玷污了。要是前夫再跟她結婚,便冒犯了上主。你們切不可在上主─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犯了他所厭惡的罪。」5 「剛結婚的人不必服兵役,也不必叫他擔任公職;要讓他有一年的假期,留在家裏,使妻子快樂。6 「不可拿債務人的磨石作抵押,因為這等於剝奪了他的生計。7 「誰綁架以色列同胞,強迫他作奴隸,或把他販賣為奴,誰就必須處死。你們要從你們中間除掉這種惡事。8 「如果你們患了傳染性的皮膚病,必須照利未祭司吩咐你們的去做;你們要照我給他們的指示,切實遵行。9 要記住,你們離開埃及後,上主─你們的上帝在旅途中怎樣待美莉安。10 「你們無論借甚麼給人,不可進他的家拿他要給你們作抵押的衣服;11 要在外面等,由他親自把抵押品拿出來交給你們。12 如果他是窮人,你們不可把抵押品留到第二天;13 要在當天太陽下山時還給他,使他可以用那衣服當被蓋。這樣,他會感激你們;上主─你們的上帝也會悅納你們。14 「困苦貧窮的雇工,無論是以色列同胞或住在你們當中的外僑,你們都不可剝削他。15 要在太陽下山以前付給他當天的工資,因為他需要錢;他靠工資維持生活。如果你們不付給他,他向上主控訴,你們就有罪了。16 「父母不該因兒女所犯的罪被處死;兒女也不該因父母所犯的罪被處死。各人只擔當自己所犯的罪。17 「不可剝奪外僑或孤兒的權利;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18 要記住,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上主─你們的上帝釋放了你們,所以我命令你們遵行這誡命。19 「你們收割而忘記帶回家的穀物,不可轉回去拿;要留在田裏,讓外僑、孤兒,和寡婦拾取。這樣,上主─你們的上帝會事事賜福給你們。20 你們摘橄欖,摘了一次以後,不可再去摘剩下的;要把剩下的留給外僑、孤兒,和寡婦。21 你們摘葡萄,摘了一次以後,不可再去摘剩下的;要把剩下的留給外僑、孤兒,和寡婦。22 要記住,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所以我命令你們遵行這誡命。」25:1 「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其中一人被判無罪,另一人有罪,2 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3 頂多打四十下,不得超過,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4 「牛正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5 「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其中一個先死了,沒有留下子嗣,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6 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7 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告訴他們:『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8 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跟他商議。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9 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吐口水在他臉上,宣佈說:『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家要叫做『被脫鞋之家』。」11 「如果兩個人打架,其中一人的妻子為要幫助丈夫,去抓另一人的生殖器,12 就要砍斷她的手,不可寬待她。13 「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法碼;14 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量器。15 要誠實,用準確的法碼和量器,好使你們在上主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享長壽。16 上主─你們的上帝厭惡欺詐的人。」17 「要記住,你們出埃及時,在旅途上,亞瑪力人怎樣對待你們。18 他們不怕上帝,趁你們疲乏無力的時候,從後面襲擊,把落在後面的人都殺了。19 因此,當上主─你們的上帝把土地賜給你們、使你們不受外敵困擾的時候,你們要消滅所有的亞瑪力人,使人不再記起他們。這事你們不可忘記!」

申命記24章1~4節雖記載離婚的條例,不代表人可以隨便離婚。第5節提到:「剛結婚的人不必服兵役,也不必叫他擔任公職;要讓他有一年的假期,留在家裡,使妻子快樂。」可視為對婚姻經營的看重。不過,對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而言,即使離婚,仍要相信「上帝依然愛我」,因為沒有任何事能使我們與上帝的愛隔絕。

25章1~3節記載,兩人發生糾紛時,對有罪者的處罰不得鞭打超過40下,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保羅曾於哥林多後書11章24節提到,他因傳福音曾被猶太人鞭打5次,每次40減去一下。猶太人就是根據本段經文,怕把人打過頭而得罪上帝。

25章4節指出:「牛正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保羅在哥林多前書9章和提摩太前書5章引用這段話,進一步說明在教會服事的工人及傳福音的傳道人,理當得到教會供給。對保羅而言,「凡從事傳福音的人都應該倚靠傳福音維持生活。」(哥林多前書9章14節)「善於領導的長老們,尤其是在講道和教導上特別努力的,應該得到加倍的酬報。」(提摩太前書5章17節)

曾聽一位資深牧者說,長老教會規定只要有30位成人會員就能成為堂會。他認為,這30位信徒若每個月都能遵守什一奉獻,按30位信徒聘1位牧師的原則聘牧,傳道人就能更專心牧養,也能避免傳道人只想去大教會或都市教會,在偏鄉小教會待不住的情形。可惜,此論點有些曲高和寡。今日的長老教會,即使信徒逾百名,大部分仍由一個牧師牧養,繁忙的牧會工作讓牧者分身乏術,很難再去關注年輕人,若無同工協助,很容易導致人才斷層。今日長老教會無法更新,不是只有牧者的責任,而是應該思考是否在各族群,如松年、婦女、年輕人、兒童等,都有牧者或專職同工來關懷呢?

今天所讀的律法條例,可說是十誡的延伸,這些都提醒我們,應積極承擔起上帝兒女的責任,在生活中活出上帝的愛,而非忽視聖潔生活,消極的想盡辦法進入灰色地帶以避免刑罰。今天,很多基督徒對遵守律法非常作難,認為只要有愛就夠了。殊不知,耶穌來,是為了成全律法,幫助我們在生活中能活出上帝的榮美,藉以提升生命的層次。但願我們的生命能轉化為鹽、我們的生活能轉化為光,讓我們在世人面前成為見證,引領人歸向上帝。



默想:
對於信仰生活,我怎麼活出上帝的心意?我有疼愛教會牧者、尊重牧者嗎?

祈禱:
主上帝,謝謝祢看顧我每天的生活,願我的生命能有主耶穌的馨香,來榮耀祢。奉主耶穌的聖名祈禱,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