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9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婚姻與法律的關係

參考經文: 羅馬書7章1~13節

7:1 弟兄姊妹們,你們都是懂法律的人,所以你們一定會明白我所要說明的:法律對人的約束是人活著的時候才有效力。 2 舉例說,一個已婚的女人,只要丈夫活著,就在法律的約束之下;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受這種法律的限制。 3 因此,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要是跟別的男人同居就要被當作淫婦;如果丈夫死了,她在法律上是一個自由的人,要是再跟別的男人結婚,並不算犯姦淫。 4 弟兄姊妹們,你們的情形也是這樣。在法律上說,你們已經死了,因為你們是基督身體的一部分;現在你們是屬於那位從死裏復活的主,使我們能夠好好地為上帝工作。 5 當我們還照著人的本性生活時,摩西的法律激起了我們罪的慾念,在我們的肢體中發作,結果是死亡。 6 但是,現在法律已經不能拘束我們;因為從管束我們的法律來說,我們已經死了。我們不再依照法律條文的舊方式,而是依照聖靈的新指示來事奉上帝。 7 那麼,我們可以說法律本身是罪嗎?當然不可!然而,藉著法律,我才知道罪是甚麼。要不是法律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貪心是甚麼。 8 罪藉著法律的命令,尋找機會,在我心裏激發各種貪慾。沒有法律,罪就無機可乘。 9 我從前生活在法律之外;後來有了法律的命令,罪就活躍起來, 10 結果我在罪中死了。原來法律的命令是要使人得生命的;可是,對我來講,它反而帶來死亡。 11 因為罪藉著法律的命令找機會誘騙我,也藉著法律的命令置我於死地。 12 摩西的法律本身是神聖的;法律的命令是神聖、公平,和良善的。 13 這樣說來,是那良善的使我死亡嗎?當然不是!是罪!只是罪藉著那良善的,帶來死亡,為要使罪的真面目更加明顯。藉著法律的命令,罪的惡性就變本加厲了。

保羅用主僕關係來談歸屬,接著又用婚姻關係說明。在主僕關係中,主人是可以換的,但從婚姻關係來看,就不可以。保羅用婚姻關係來比擬:「一個已婚的女人,只要丈夫活著,就在法律的約束之下;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受這種法律的限制。」(羅馬書7章2節)我們是否想過,上帝是不死的?所以,保羅是用這個關係說明,只要我們在上帝的義裡建立約的關係,就永遠受這個約的約束。

有一對男女相戀多年,經雙方家長同意,來找牧師證婚。他們在教會舉辦盛大婚禮,在眾人祝福下立了婚約。婚後,他們偶有爭吵,倒也相安無事。3年後,在眾人期待下生了一個寶寶。當要為小孩辦戶口時,才想起3年前婚禮結束後,他們並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這下麻煩大了,若要補辦登記,就要被罰款;若不補辦登記,小孩就要成為非婚生子女。當親友責怪他們,為何沒去辦理結婚登記?小倆口一臉委屈的說,剛結婚時,經常吵架,也不知婚姻能維持多久,所以就沒去登記,免得以後要辦離婚手續更麻煩。沒想到,一晃眼3年過去了,小孩也生了,才知道問題大了。

這是在台灣實際發生的狀況。以往,男女兩人只要在公開場所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婚姻就成立了。2008年5月起,「登記制」上路,男女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算完成婚姻關係,可受法律保障,並要盡法律的義務。過去幾年,台灣對同婚議題爭吵不斷,如今法律已有限度接納。只是,基督徒對婚姻的認定在哪裡呢?是在上帝的面前?還是在法院的婚姻法裡?值得我們思考。

從經文來看,保羅似乎對法律有許多負面評價。事實上,保羅是法律的奉行者,雖然他曾提到要成就上帝的義並不在法律下,但他在此強調:「我們可以說法律本身是罪嗎?當然不可!然而,藉著法律,我才知道罪是什麼。」(7章7節)他更指出:「摩西的法律本身是神聖的;法律的命令是神聖、公平,和良善的。」(12節)保羅提到,人被稱義後若要成聖,就要遵循法律,因為法律是要彰顯上帝的公義。所以因信稱義的人,必須順服在上帝的法律之下,才能彰顯聖潔器皿的榮耀。



默想:
保羅看到法律的不完全和限制,我又怎麼看待法律呢?我知道如何彰顯上帝的公義嗎?

祈禱:
親愛的上帝,我知道自己跟祢的關係,雖不能用婚姻關係作完全的解釋,但是我感謝祢接納我,讓我能歸屬於祢。求祢也讓我遵行歸屬的義務,努力在祢的公義中彰顯祢的名。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