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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貿易發展歷史(四)
作者 / 國際公平貿易組織台灣分會

當有一大群人要分食一塊大餅的時候,如何才能又快又公平呢?

俗話說「團結力量大」,這句話用在工會運動的訴求就是勞工有組織工會與團體協商的權力。因為個別勞工與資方能掌握的資源差距太大,所以勞工應當先自我組織且授權工會,由工會與資方協商適當的勞動條件。否則,個別勞動者走進資方辦公室要求提高待遇,只會變成私相授受或遭各個擊破,無助於提升總體福祉。

同樣道理,放在農產中的農民與收購商的關係也是如此。想像一個場景,當一個貿易商走進一個約100多人的村莊,表明他要買20噸的貨,而這裡平均一個農民的產量是2噸,結果會如何?開價最低的10個農民交貨。這10個農民可能不是因為生產成本比較低,而是生活壓力比較大才低價銷售,譬如:家中老人生病、小孩需要學費。再加上農產品不利保存,銷貨壓力大。所以,個別農民跟收購商之間因為供貨量與需求量的差異,個別農民所提供的產品之間又沒有差異,彼此的可替換性高,個別農民對收購商是不會具有議價權力。

如果沒有理解這種根本性質的權力差異,就無法理解公平貿易何以一直強調「貿易而非援助」。倘若貿易商只是願意給比較多的錢,那也只是援助或施捨,並沒有改變彼此的權力關係。而公平貿易既然說自己不是援助,那勢必還有其他更重要的事,那就是「公平的權力」。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的運作機制,許多都是圍繞著「權力分配」進行設計。

首先,農民必須要組織成合作社才能加入公平貿易組織,而合作社的運作也必須符合民主的機制,公平貿易認證組織(FLOCERT)的稽核員將每年實地到合作社稽核合作社的運作情況,核實會員、會費、會議紀錄、財務報表、收支明細。當然其中最重要的是確定農民交貨給合作社有立即拿到錢,沒有被苛扣或拖欠,此外也要確認公平貿易基金(Fairtrade Premium)的使用是經過公開、透明的民主程序決定,且用在公共利益上。

民主運作的合作社確保一人一票的平等參與權,從銷貨所累積的公平貿易基金,其使用方式必須經過會員大會表決,以求公平。當農民團結在一個民主機制的合作社,合作社對貿易商就有了議價權,不再是個別的小蝦米面對大鯨魚。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579期

圖片提供:台灣教會公報,https://tcnn.org.tw/archives/71770,2021.03.22摘錄。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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