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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早的政教衝突
迪加事件、倪但理與菲爾伯的紛爭
作者 / 林昌華
《被貽誤的福爾摩沙》中描繪基督徒受難的畫面。

■政教衝突貽誤福爾摩沙

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福爾摩沙期間曾經遭遇多次挑戰,包括:「濱田彌兵衛事件」(或稱為「迪加事件」)中,福爾摩沙長官彼得‧努易茲(Pieter Nuyts)和兒子被擄的危機;麻豆社挑戰荷蘭統治權威,用計謀殺將近70名荷蘭士兵的危機。然而,這些危機的影響都比不上1650年間牧師倪但理(Daniel Gravius)與福爾摩沙長官菲爾伯(Nicolaes Verburch)的紛爭。雖然最後東印度公司總部出面解決,遭到構陷的倪但理恢復了名譽,菲爾伯調職,但是事件並沒有在這裡結束,反而演變為後來東印度公司失去福爾摩沙的遠因。

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最後一任長官揆一(Frederck Coyett),為辯護失去福爾摩沙的罪過,在1674年化名「 C. E. S. 」寫下了《被貽誤的福爾摩沙》(‘t Verwaerloosde Formosa),隔年出版。該書第二章說明此事件的原委:

國姓爺在中國的情況還沒有到達危急的階段,他的計畫也還沒有成熟到可以實行的程度。但本地的漢人過於魯莽,對國姓爺的認知也有誤,很早就洩漏國姓爺的意向,因此公司很快意識到他們面臨的危險。由於懼怕後續的結果,公司命令長官必須提防國姓爺。懷疑他與福爾摩沙的反叛事件(郭懷一事件)有關,因此必須關注國姓爺的舉動。

關於上述指示,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印度評議會發給菲爾伯的書信(經核實的證據第3號)。這位長官(菲爾伯)認為反叛事件極為嚴重,因此在1654年3月10日向印度評議會報告這件事情。光是想到這個反叛的事件,就讓他(菲爾伯)汗毛直豎,並且國姓爺對福爾摩沙的影響力也讓他覺得不舒服,關於這件事情在第4號的證據裡可以見到。

那個人(菲爾伯)只因為少數沒有武裝的人軟弱的叛變,內心的恐懼大大超越真實的危險情況。然而數年之後,因為他(菲爾伯)先前與繼任的長官揆一發生紛爭,菲爾伯離任而成為巴達維亞印度評議會的議員,反過來嘲弄揆一寫給總督與印度評議會有關國姓爺軍力及可能採取攻擊的祕密警告,他這樣做的目的只是要扭曲旁人對揆一行為的觀感。在菲爾伯的計謀影響之下,印度評議會對揆一有了完全錯誤的印象,最後菲爾伯成功地讓他們相信,揆一所提戰爭的警告是出於想像,肇因於他的懦弱。

揆一寫著,1654年發生的郭懷一事件絕對不是一群烏合之眾的反叛事件,整個事件背後有鄭成功的鼓動及影響,所以他與大員評議會期盼東印度公司能夠派遣援軍,增強熱蘭遮城的防禦工事。

然而,揆一多次請求仍得不到任何回應,因為受菲爾伯影響,公司不是將他的警告看成杞人憂天的無稽之談,就是責備他的懦弱無能。後來總部雖派遣一支艦隊來到福爾摩沙查看情勢,但這支原本應該增強防備力量的艦隊,卻以當地風平浪靜為由,反而抽調了部分軍力離開,讓守備力量更顯單薄,無法對抗從中國轉戰福爾摩沙的鄭成功大軍。結果,在鄭軍將近一年的包圍之後,宣告荷蘭統治的終結。

■倪但理與菲爾伯的紛爭

基本上,揆一認為荷蘭人失去福爾摩沙最主要的原因有三個:

一、熱蘭遮城選定的地點和防禦工事的設計,是以防備原住民的攻擊為考量,沒有料到會遭遇來自海上久經征戰洗禮的鄭成功。因此,原本可以互相支援防禦的熱蘭遮城、圓堡和普羅民遮城被切斷聯繫,遭到鄭軍各個擊破,而福爾摩沙的原住民也沒有辦法馳援,最後便造成熱蘭遮城被敵軍包圍。

二、儘管早於1654年,福爾摩沙長官凱撒(Cornelis Caesar)註1與評議會判讀種種跡象,便開始修書給東印度公司與評議會警告鄭成功可能攻擊,並請求公司增強福爾摩沙的防禦準備與增援兵員,但都被東印度評議會的成員否決。換句話說,總部輕忽了福爾摩沙的防禦需求,導致失去了統治權。

三、荷蘭軍官彼得‧潘(Pieter Boon)輕敵,結果造成兵員大量損失,以致沒有足夠人力抵禦鄭成功的攻擊。

三個原因中的第二個,也就是評議會的杯葛,造成荷蘭人在外敵環伺下沒有辦法得到足夠援軍。菲爾伯之所以掣肘,可追溯至揆一所說數年前的紛爭,就是倪但理與菲爾伯的衝突事件,起因是1650年11月10日,一封由倪牧師寫給長官菲爾伯和評議會的書信。

當時倪但理擔任蕭壠社的牧師兼法務員,他在信中指控當地商館官員德克‧史諾(Dirk Snoucq)貪汙。菲爾伯護屬心切,反而控告倪但理收取唐人「人頭稅」(poll tax)時使用自己名字戳記,而未先知會長官。菲爾伯企圖模糊史諾貪汙的焦點,導致東印度公司長官下令逮捕倪但理,罰款1000基爾德(Guilder,荷蘭貨幣單位),並解送至巴達維亞的總部。

這事件造成教會和行政官員的衝突。其實,傳教人員發人頭稅單已行之有年,菲爾伯卻認為這權力應歸屬福爾摩沙長官所有。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傳教人員從事行政事務的矛盾,當一些職權與行政系統的職權重疊時,容易產生困擾。當時宣教師除了擔任傳教工作,尚需負擔俗吏工作,包括收稅、審判、通譯等,對許多傳教者來說,這些工作違背了良心,他們一直請求能免除這些工作。

1651年10月24日,政務員(commisioner)與大員評議會寫給印度總督及評議會的信函中提到,福爾摩沙的行政系統和教會系統之間意見不合。代表行政系統的菲爾伯與前財務員德克‧史諾和教會系統的評議員揆一、倪但理、哈伯宜(Happart)及整個大員小會有很嚴重的衝突,對荷蘭人的團體造成很大的傷害。報告書如此描述:

這些意見不合,在團體中造成很大騷動,帶來嚴重傷害,幾乎沒有一個人可以倖免,也沒有任何對策可以因應。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教會沒有舉行聖餐,大員評議會和法庭也停止會議。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容忍,人們之間的愛消失了,變成冰冷的石頭。

最後,巴達維亞的法院判決菲爾伯的指控不成立,將菲爾伯調回巴達維亞,恢復了倪但理的名譽,整個事件才告落幕。然而這個衝突事件造成的影響非常深遠,不僅教會在短時間內失去一位幹練的傳道人,行政官員的嫌隙後來也成為荷蘭失去福爾摩沙的遠因。

■政教衝突歷史淵源

荷蘭統治時期的政教衝突,其實有更久遠的歷史淵源可尋。東印度公司初來福爾摩沙時,只計畫將此地作為倉儲地,貿易的焦點完全擺在中國和日本。因此,起初東印度公司對原住民的政策採取「不干擾」(non-interference)的立場。1626年2月3日,東印度總督卡本特(Governor-General De Carpentier)在致十七人董事會的信函中,曾說明他對福爾摩沙住民的態度:

在本地(福爾摩沙)的住民方面,我們的人保持和他們良好的關係和友誼,並不是說我們可以得到多少利益,而是為了不讓他們採取與我們對立的立場。畢竟,他們是難以駕馭的、野蠻的、存心不良的、懶惰和貪心的民族。

但與原住民相處一段時間之後,甘治士(Georgeius Candidius)有不同的看法,他在呈給努易茲長官的備忘錄中說:

因此我已描繪出,我誠摯地認為公司應該進行的步驟。如果依照這樣去做,公司不僅可以由此地得到許多利益,並且可藉此讓他們知道真正的信仰,並且可以根除偶像崇拜和邪惡的行為。

相較於宣教師的積極,可以看出東印度公司最初態度是相當消極的。雖然名義上宣教師是公司的職員,但與公司的態度卻截然不同。萊登大學歷史研究所教授包樂史(Leonard Blussé),曾經撰文討論東印度公司與牧師在福爾摩沙的複雜關係。他認為,牧師鼓舞公司擴張領域的目的,是為了讓教區隨之擴大,而荷蘭領地的擴大,會帶來安定的政治氣氛,有助於傳教工作的推廣。但宣教師的態度和公司之間有落差,這個落差可以是推動公司擴張的動力,也可以是造成公司和牧師之間衝突的主因。牧師和公司之間的關係可說是錯綜複雜,因為在福爾摩沙同時有兩套系統在運作:一是行政系統,另一是教會系統。一位牧師之上有教會系統的大員小會、巴達維亞小會、阿姆斯特丹中會,甚至還有南、北荷大會。在牧師之上的行政系統,則是行政長官及評議會、東印度總督及評議會及十七人董事會等機構。這兩個系統有時可以互相合作,讓事務推展順利,但是更多時候,因為認知的差異,反而造成行政或傳教事務的攔阻。

■領台初期的迪加事件

1629年的迪加事件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當甘治士來到福爾摩沙時,先在熱蘭遮城從事神職工作一段時間,然後很快地進入了新港社。他在那裡搭建竹寮,並向西拉雅人學習語言。為什麼新港人願意讓甘治士居住在他們當中?這純粹是政治上的考量。因為當時西拉雅的部落之間經常有戰爭,因此如果能有一、兩個荷蘭人住在他們當中,那麼荷蘭殖民政府自然會因為保護荷蘭人的緣故,而順帶保護新港社。

當時福爾摩沙長官努易茲曾拜訪新港社,答應新港社人,如果他們接受甘治士傳給他們的教義,便給予新港社如此的保護。他也贈送新港社的「頭人」註2一些肉、飲料及30批康甘布,並告訴新港社的頭人說,這是甘治士贈送給他們的。

但是,1629年1月,整個情況有了變化。努易茲帶了一群武裝士兵要逮捕新港社的人──迪加(Dika)和他的15位同伴。當時甘治士正好奉命返回熱遮蘭城兩個星期,以便主持荷蘭人的聖誕聖餐禮拜。根據努易茲的說法,逮捕行動是因為迪加和夥伴在一年前去日本,造成荷蘭很大的傷害。由於迪加和夥伴早已聞風躲藏,努易茲便威脅新港社人說,若6天之內不交出迪加和他的夥伴,荷蘭人將對新港社宣戰。6天之後,努易茲果真帶著更多軍隊再次來到新港社,但新港社民早已攜家帶眷躲進附近的叢林裡,只剩下一些老人留在社中。

看到這種情形,努易茲改變計畫,對那些留下來的老人宣布,要依照新港社人的習俗懲罰他們。這懲罰就是,新港社人必須賠償30頭豬、每一家10包米,還要為荷蘭人蓋一座屋舍,並摧毀前往日本的迪加及其夥伴等人的屋舍。

同年2月26日,當甘治士得到長官的同意回到新港社時,發現已經人事全非,許多逃跑的居民不再回來,其他尚留住村中的人,也不再拜訪甘治士居住的地方,因為他們不再信任甘治士,對他非常疑懼。這就是迪加事件,呈現了福爾摩沙長官與宣教師之間的衝突。

迪加事件顯示,基本上,荷蘭東印度公司是贊成並且願意協助教會對西拉雅人的傳教工作。但是,當傳教工作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的時候,從現實的角度衡量,當然是以公司的利益為優先。因此,東印度公司與原住民發生利益衝突時,公司就毫不猶豫下重手,完全不考量宣教師的立場。結果就是原本欣欣向榮的宣教區(在1628年聖誕節以前,已有110名老人與年輕人能背誦主禱文,並能流利地回答一些基本的教理),在短短的半個月之內,一切努力的成果就化為烏有。因為公司政策的關係,原住民不再當荷蘭人(包括宣教師在內)為朋友,而是視為敵人了。

由新港社、傳教者和東印度公司三方面來看,原先新港社眾人和宣教師都需要殖民政府的協助,並且此三者的合作關係是融洽的,但這種關係很容易因公司利益而受到危害,以致破滅。夾在公司與新港社之間的甘治士,則必須在關係破裂後擔負再次彌合的角色。但是,甘治士也不是默默承受這一切苦果,他以宣教師身分,越級向東印度總督庫恩(Governor-General Coen)報告,以宣教師角度告知迪加事件原委,言詞間對努易茲頗有抱怨之意。甘治士或許是希望利用上級,來給福爾摩沙長官施加一些壓力,以避免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傳教人員與殖民地官員之間的張力。

■牧師?宣教師?東印度公司職員?

撇開個人恩怨因素,事實上,對於派遣牧師前往東印度的身分,東印度公司與改革宗教會已存在先天結構上的問題。領東印度公司薪俸的牧師到底是軍中牧師?是宣教師?還是公司職員?牧師(或教會)與東印度公司之間永遠有不同的詮釋。

不同的詮釋,造成不同的理解與期待,也埋下了雙方之間衝突的種子。迪加事件、倪但理與菲爾伯紛爭,這兩件荷蘭統治時期比較嚴重的政教衝突,前者讓初期設教成果歸於烏有,後者則是埋下荷蘭統治政權覆亡的遠因,這樣的影響不可謂不嚴重。而歸咎其原因,簡單來說,就是政治與教會兩者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導致。

註1: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末期的長官及在任時間:
菲爾伯,1650~1653年。
凱撒,1653~1656年。
揆一,1656~1662年。

註2:「頭人」意為地方的意見領袖。

文章與圖片出處:<台灣教會公報>第3487期

圖片來源:作者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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