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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與棄養
作者 / 時事座談小組

3月3日,立法院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改進行協商時,立委林岱樺極力主張「宗教放生」應該得到更多法律的保護。但是她將「放生」與「棄養」混為一談,態度又相當激越,完全聽不進去說明。一再跳針的質詢影片被爭相轉貼,她邏輯混亂、強硬卻缺乏學理與事實根據的發言,讓許多專家搖頭,一般人也無法接受幾乎是「你放生,政府買單」的主張。

雖然在輿論壓力下,林岱樺有針對自己發言的態度向大眾道歉,但她還是堅持「宗教放生」應得到更多的輔導與幫助。然而,基於宗教的慈悲所做的事,卻可能傷害整個台灣的生態體系,被「放生」到不合宜的環境之個體,也可能遭到更多的苦痛,甚至死亡。但她以宗教主張為尚,不願意聽取其他範疇的專家之言,缺乏對整個法案全盤的了解,還是繼續讓人無法諒解。

「放生」,在台灣是非常普遍的宗教實踐。原本,基於慈悲心,人們購買了被囚禁的動物,將牠們放回大自然,為牠們的靈魂祈禱,在有輪迴觀念的宇宙觀裡,期待牠們能快快「超生」,轉世為人。近年來,某些佛教的團體過度強調「放生」的功德,放生的規模越來越驚人,造成生態危機:好幾噸的魚被丟入河流裡,擁擠的魚口,沒有生存的可能,或見到幾百條的毒蛇被放到樹林裡,無視於毒蛇對周遭的人與動物造成的威脅。這種只為實踐自己的宗教信念,反而危害許多生命的作為,非常可議。

「放生」有多重涵義。在民間不怎麼精確的用法裡,各種寵物被「棄養」,也是被美其名為「放生」。在現在的法律裡,棄養是違法的。當動物被人類飼養之後,主人就有責任負責這個生命,不能隨意丟棄。林岱樺在質詢時,混淆了放生與棄養,因此引起輿論的批評。

平心而論,有些飼主必須放棄他們所愛的動物,不一定是出於厭倦或惡意的「棄養」,而是真的在客觀條件上,已經沒有能力飼養動物—缺乏空間,因病失能,突然陷入經濟困境等等,目前的法令之下,這些人只能自己努力去尋找可以接續照顧這些動物的人,若有更好的求助機制,也許可以減輕這些身心受煎熬的飼主的重擔。

放生與棄養的議題,好像不是教會所關心的問題。雖然在教會裡,可能有許多人正在以行動保護、照顧被棄養的貓、狗等動物。然而,基於關懷生命與愛護生命,這個事件很值得我們去深思,繼續去關心台灣的土地與各種生物的生存權。

在這個關於法令修定的辯論過程裡曝露的種種問題裡,也逼我們去宏觀地反省:不管哪個法案,在立法的過程裡,教會是否也只執著於自己的宗教信念,而忽略了真正生命的需求?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94期

圖片來源:Serene 攝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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