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鄉土關懷
姐妹開步走
原知原味
教會人物誌
青年青不輕
鮮知啟示
信仰與生活
教會歷史
 
   
首頁 > 專欄文章 > 青年青不輕
點閱次數:566
字級調整:
上一則 | 下一則
牧二代?
作者 / 楊順從

台灣政壇上,所謂的政二代甚至是政三代的政治世家是屢見不鮮。然而,這種現象也似乎出現在教會的牧職人員,「牧二代」這個名詞逐漸地出現在台灣的教會界。

在筆者所教的神學院當中,來讀神學院準備成為教會傳道人而出身於所謂的牧二代、甚至牧三代的情形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且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就如同舊約時代利未家族的現代版。這對我們身為改革宗的教會有什麼意義呢?我們應如何看待呢?這是一個值得教會界深入探討、思考以及反省的議題。

█歷史上祭司家族所出現的弊病

牧二代的出現,使我想到在舊約經文當中的利未或祭司家族。利未家族主要是協助聖殿或是祭壇有關祭祀工作。利未家族不只是一種代代相傳的制度,更重要的是事奉上主的一群專職的服事人員;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就是要忠心於上主,一生服事上主的一群人。當然利未家族不見得一定就是祭司,但通常祭司是由利未家族所擔任。

利未家族或祭司家族最早出現在摩西五經當中。根據五經的記載,祭司之職位是由耶和華授予亞倫及其子孫擔任的,而亞倫和摩西就是出生於利未家族。利未家族有如摩西和亞倫那種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過紅海以及經歷曠野考驗的英雄般人物,但也有如以利家族利用職權做出種種令人不齒行為的不肖之徒。

祭司以利的事蹟,記載在撒母耳記上。以利本身是祭司,也是當時以色列人的士師,撒母耳就是在他的教導下,所訓練出來的先知兼士師。然而談論到以利時,也讓我們不得不想到他的兩個兒子,他們利用祭司職權為非作歹,做出各種放蕩不羈行徑。雖然以利也曾經訓誡他們,他們卻依然我行我素,最後招致以利家族的滅亡。如此,面臨現今如利未家族出現的牧二代議題,我們屬改革宗的教會應如何看待呢?

在談論改革宗的看法前,我們首先應回到為什麼有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這個議題。利未家族這種代代相傳的制度,其實也出現在宗教改革時期的天主教會,並且衍生出多重弊病,終於導致宗教改革運動的發生。其中有兩種現象與這些弊病有密切關係:

第一個現象為買賣聖職(Simony),又稱販賣聖事、販賣聖職,是指用金錢買賣教會職位的罪行。買賣聖職這個詞來自行邪術的西門(Simon Magus),根據使徒行傳8章18~24節的記載,行邪術的西門企圖向彼得購買能賦予人聖神的權力,然而被彼得拒絕,後來此字引申為將教會不可販賣的神聖職位當成商品來買賣的行為。到了宗教改革前夕,這種買賣聖職之事在當時的教會當中仍層出不窮,如薩伏依的阿瑪迪斯八世(Amadeus Ⅷ of Savoy)公爵於1451年為其年僅八歲之子買到日內瓦主教之職。主教可以用買的,可見當時買賣聖職的情形是多麼嚴重,加上一般地方的神職人員素質不佳,甚至有些神職人員不會主持聖禮。在道德生活上不守應有的戒律:守貧、守貞、絕對服從。此外,聖職人員時常不在牧區,例如法蘭西桑斯大主教安東尼(Antoine du Prat),一生只有在喪禮時於其座堂舉行唯一一次宗教儀式。

第二個現象就是與教皇家族有關的裙帶關係(Nepotism)。裙帶關係這個術語來自義大利字nepotismo,其意思是侄子(nepos, nephew)。從中世紀到17世紀後期,一些天主教教皇和主教,他們因發過貞潔誓言,所以通常沒有自己的合法後代。然而卻給他們的侄子一些優先地位,並且是經常給予的。幾位教皇將侄子和其他親屬提升為樞機主教。通常,這種任命是延續所謂教皇「王朝」的一種手段。例如,波吉亞家族的首領教皇卡利克斯圖斯三世(Pope Callixtus III,1378~1458年),利用職權讓他的兩個侄子成為紅衣主教。其中之一的羅德里戈(Rodrigo de Borja),後來利用他作為樞機主教的地位當作踏入教皇的墊腳石,成為教皇亞歷山大六世(Alexander PP. VI,1431~1503年)。亞歷山大六世擁有多名情婦及七個兒女,於1492年當選為教皇。亞歷山大隨後將他情婦的兄弟亞歷山德羅‧法爾內塞(Alessandro Farnese)提升為紅衣主教;法爾內塞後來將成為教皇保羅三世(Paulus PP. III,1468~1549年)。由上可知,當時的教會中靠裙帶關係而成為教會重要人物的人不少。

然而當時的天主教會最為人詬病的就是販賣贖罪券(Indulgence)。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年)宗教改革時的天主教教皇是利歐十世(Leo X,1475~1521年),他出身佛羅倫斯豪門,生活豪侈淫逸,喜愛藝術。因興建聖彼得大教堂,而以販售贖罪券為籌款的財路。他的推銷員台徹爾(Johann Tetzel)誇飾贖罪券的功能說:「錢幣叮噹一聲落入銀庫,靈魂立即從煉獄中跳躍出來!」也就是說,教會利用贖罪券來減免人類在煉獄罪罰的刑期。就是因為教會掌握所謂的「功德庫」,教皇宛如掌握所有基督徒的祈禱銀行。這個銀行儲存著基督無限的恩功和殉道聖徒多餘而有限的善功,這些都可以通過購買贖罪券而撥給信徒,以抵減他們犯罪應得的刑罰。

█體認到自己所盡忠的對象

面對上述的這些情況,包含改革宗在內的宗教改革家們,對於當時教會各種行徑感到深惡痛絕。如此,以改革宗的角度來看,牧職是否與天主教觀念一樣可以繼承,產生牧二代的現象呢?

首先要了解,包含改革宗教會在內,新教的牧職是一種功能性的任命,而不是如祭司家族般的傳承。對路德而言,由主教所按立的事奉人員並不一定保證教會的存在,反而是福音的傳講對教會十分重要。所以對路德而言,教會的牧職是一種功能性的任命,而不是如天主教那般是屬歷史性的傳承。

教會主要功能是作為施行恩典的媒介,也就是說,路德認為牧職只是職事者,其權力與功能只有被那些受委派或選擇他們的人接納時才可以繼續下去。一旦牧者解除牧職,即恢復平信徒角色,基本上,包含改革宗教會,牧師的職事或功能是沿用路德的想法。牧者成為小會議長,主要是主持包含教會的小會、長執會在內的教會議會,是屬於功能型的,一旦離開這個職位,就與平信徒沒有什麼差別。

對加爾文而言,聖經有具體的方向,指引有形教會中的職事秩序成為教義一部分,即純淨宣講的福音之內,包含一種獨特形式的教會行政建制,是基於對新約的了解所發展的一套教會管理理論。也就是說,加爾文強調教會的結構和行政的獨特形式是奠基於聖經的教導。故此,教會的牧職管理是神聖的任命。一方面教會是基督教信徒的群體,一個可見的團體。但也是聖徒團契與蒙揀選者的群體,即一個不可見的存在實體。而不可見教會(基督真正的身體)中,所有信徒得榮耀並且委身於可見的教會,即使它有軟弱。雖然如此,只有一個教會,一個單一的存在實體,是以耶穌基督為首的。如此,教會在小會的管轄權之下,長執會也在小會的監督與權柄之下。

教會職務在功能的區分下可分為:1.教師;2.牧師(preaching elder)、小會議長(moderator);3.長老(ruling elder);4.執事。如此,在教會中的選舉,絕非一種政治性的選舉或繼承。此外,所謂的權威在於基督而非教皇,我們不是在建立如教皇一般的權威,這一點是身為改革宗教會的成員所應深深體會的。

其次,對改革宗教會而言,主要是強調上主主權,過著敬虔的生活。傳道人是「上主的話」與「上主的靈」的服事者,負責傳揚上主的話、給人領受上主的話、讓人得到聖靈的感動,這些都是以服事者的身分來做的。此外,要強調上主主權,在上主榮耀下,自己只是卑微渺小的人,一切只為上主的榮耀。人是活在上主主權之下的人,本身也帶有其主權的人。體會到人時時刻刻活在上主榮耀之下,而這種認識也不能與敬虔分開,敬虔就是敬畏和愛。認識人與認識上主結合,表現出受造者是完全無法脫離創造者上主。受造者(人)放在受造面對創造者的實存處境中間,也就是將人時時刻刻放在上主的榮耀下,作為神學的出發點。

當一位牧者受呼召時,要抱持一種心志──體認到自己所盡忠的對象是上主。所以不論是否是牧師家族出身,重要的是要常思自己與上主的關係,成為重新出發的「牧一代」,帶著永遠忠誠於主的牧一代心志,將一切榮耀歸於上主!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646

圖片來源:Serene 攝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上一則 | 下一則

 

Copyright © 2000 - www.pct.org.tw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ICPCT.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資訊中心 建置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