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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尊嚴
作者 / 高金田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發表〈世界人權宣言〉,至今已將近70週年,各國也將發表日訂為「世界人權日」,透過它提醒各國各民於處事為人上,不論是在國際、社會中或個人間,應盡心盡力本著尊重人權的原則行使,以保持喜樂和諧的世上人生。

為什麼會有人權宣言?被剝奪、被忽視嗎?沒錯,由於個我,群體或國家,在自我為尊為利的私慾、霸道、操控和侵佔的野性中,破壞和強奪了他(她)人、他群或他國的權益,使得對方在生活中或處事上失去應享有安好的和樂人生,即在言語舉止或行事為人上的需有權利被否定。這對處於這情境中的人來說是大悲痛,以致有遊行抗議,甚至罷工或革命爭戰等不幸事件發生。聯合國為防止這悲痛的擴張蔓延,便於1948年議決通過發表了一篇具有革命性影響的文獻──〈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的序文一開始就聲明:「有鑑於,對於與生俱來的尊嚴,以及對人類大家庭每一個成員平等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認定,是世界上自由、公義與和平的基礎。」

■活出上帝形像的尊嚴

人權是基於尊嚴,而尊嚴是在人權的擁有和行使中才顯示和維護;有尊嚴就應有人權,而有人權尊嚴才得保有。從兩者存在的順序來看,尊嚴先於人權,但從其在現實中的表現和感受來說,先有人權才能守住尊嚴,因為一個人在受控制、受剝削的生活中,就喪失了作為人存活於世間的尊嚴。

沒有人權,尊嚴就不存在,有人權意味作為人的尊嚴得到重視和保有。宣言強調「尊嚴」是「與生俱來的」,正揭露了聖經的人觀;就創世記的見證,上帝「照著自己的形像,自己的樣式造人,讓他們管理魚類、鳥類、和一切牲畜、野獸、爬蟲等各種動物。」(創世記1章26節)說出了人的尊嚴與責任,而那責任也是人的權利之所在。

「我們要照著自己的形像,自己的樣式造人」;上帝說出自己的意旨,難道上帝是多數的嗎?眾多的神嗎?為什麼說「我們」?「我們」並不意指多神,而是三位一體神對自我吐露心願。此經文告訴我們,人的生命具有上帝的性格和氣質,形像不意味外在型態,而是內在的智慧與能力。它也揭示人在所有受造中的獨特性,因為在萬物中只有人是依照上帝的形像被造,這是人的尊嚴與高尚之處。

人於生命的開始,就擁有其作為人的可貴與尊嚴,在萬有中具優越的角色。「讓他們管理……各樣動物」,更具體說出,人不僅僅是其中一個受造,也有來自生命主上帝要他(她)擔負的責任,從事管理、經營和照顧世上各樣有生物和無生物的事工,做上帝在世間的管家。這是人的尊嚴、地位和責任,是他(她)在世上應擁有的權利和使命。

依希伯來原文,「照著我們的形像」意含著動態意義──「做為我們的形像」。上帝的形像在人身上不會自然顯示或永存不失,人必須要用心活出上帝的性格與氣質,此動態意含中傳達了人生於世的基本和目的,要在現實的言行和作為中顯露出上帝的性格與氣質。

所以,生下來就有上帝形像俱尊嚴的人,必須把那形像活現,以顯露並保有其尊嚴。人在無所作為或為非作歹中,其天賦尊嚴將喪失。尊嚴是上帝賜給人的優越禮物,我們要加以珍惜,更需用心透過美好的人生表現,使其散發光彩。如此,人才有達到作為人的目標:做為(活出)上帝的形像。

■不迫害他人權利的人權

從聖經的信息得知,尊嚴是從生命之主獲取的,人於生命形成時就擁有它,在現實的人生中需要擁有者珍惜且活現出。可知,尊嚴是人獲取的貴重禮物,也是人要負起生存於世需加以保衛的責任。因為人是群體中的生命,即關係中、社會中、國家中和國際間的成員,除了自身對尊嚴的保護並透過優越表現使尊嚴發光閃耀外,在人際間需有道德、倫理意識與法條規則的約束才會保有。〈世界人權宣言〉的主旨不外是基於提醒、呼籲和約束而發,為要護衛個我和群我的尊嚴。

有尊嚴的人就需要有自主權,只要在不破壞生命和關係的基礎上。另言之,生來有上帝形像並要活出上帝形像的人,在不霸道侵奪的原則上,有其言行舉止的自主自立和擁有之自由。這是人生存於世間的基本權利,即所謂「人權」。由於人的潛藏罪性,常常會有出自自我和來自他(她)我的剝奪或侵略,而造成不安或動亂的現象,因而有尊重人權的呼聲和運動。行政單位和國際組織就透過立法或不同的約束辦法來保障每個人應享有的權利。

尊嚴是一個的,每個人都同樣要保有和受尊重;而人權是多種的,存在於生活上各個層面和關係中,主要的有生存權、身分認同權、文化認同權、參與決定權、意見自由權、宗教自由權。在欺壓、侵略、剝削、搶奪的暴行、暴政或不公不義的事件中,這些個我的和關係中應有的權利,往往遭受剝奪蔑視,使遭遇者陷於悲痛或憤怒中,造成社會不安。我們台灣在地人過去約有400年間(1624~1996年)受6個外來政權統治,被剝奪應有的人權,而活在唱〈雨夜花〉和〈望春風〉的悲泣中,甚至這悲泣聲也遭受逃亡到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府禁音。1996年之後才有民選總統,最近的太陽花學運與反課綱活動,是我們台灣同胞為著生存、認同和參與的必要人權之爭取。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本著信仰的理念,堅持所有各地各色的人都是上帝所愛的兒女,一直為著保有生命的基本人權伸出可能之手。生命是天父賜予的寶貴禮物,這禮物需要擁有者加以珍惜照顧,使其發揮可能的功用以彰顯天父的聖旨;所以,擁有生命是每個人的相同權利和責任。人權的首要是護衛生命,但這首要的責任可能在自然的或人為的因素中面對危機,而危機中的人可能無法應付,需要外力的協助。

好撒馬利亞人是對那危機中的人給予有效的支援(路加福音10章25~37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向來致力對受苦者、被欺者、病痛者和弱勢者的關心扶持,乃對首要人權的尊重和保衛,力行「宣言」中的呼籲:「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在現實的人生中,一般人普遍上對人權的意識可能集中於政治上,即制度上的自由、平等和參與的角色與機會。沒錯,這幾樣是人權中的要項,生下即有存活於世之權的人,在工作和行事上,都希望有自由選擇、平等對待和參與決策的權利。不過,在行使這些權利中我們必須具有強烈的是非對錯的道德倫理意識,否則,我們的權利可能迫害了別人的權利。

聖經傳授給我們一些處事為人的重要道德倫理觀,推動我們尊重和保障彼此間的權益。所以,道德倫理是人權的運行與維續不可或缺的穩定要素,沒有它,人權可能導致爭鬥亂象。人是關係中的人,我是我們中的我,堅持我的自由,不應傷及別人的自由。主曾嚴肅地開導我們:「你們要別人怎樣待你們,就得怎樣待別人。」(馬太福音7章12節)自由必須建立於互尊互重的基礎上,即立足於新誡命的倫理原則上:「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章3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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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和參與等人權是喜樂與平安人生的要項,處境不同的人可能有其必須爭取的其他權益。我們台灣在國際政界不被接待為堂堂正正的「法理獨立」國家,失去許多在國際上我們應享有的權利。一直關心台灣認同和台灣人民福利的教會,早在1977年發表我們的〈人權宣言〉,並寄送給當時美國總統卡特、有關國家及全世界教會,表達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住民決定,盼望他們支持我們「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願望」,更於1998年的「關懷台灣前途研討會」聲明:「台灣應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那時我們憂心於「台灣執政當局仍然任令國家定位混淆不清」,為了保衛我們台灣同胞的尊嚴、認同和自主權而發出此宣告。

在迎接「世界人權日」之際,我們台灣住民更需思考當下我們在政治上、經濟上、教育上、文化上、人格上、宗教上和參與上失去了什麼,有什麼可改善的,讓這紀念日有其提醒和促進的作用。2015年「馬先生」,在其「一中」(一個中國)的傾向,於新加坡的「馬習會」上連「各表」(各自表述)都不敢說,我們期盼在小英新政府的領導下,在地台灣人更用心用力為台灣國的正名而爭,以護衛我們的認同與主權。

人權是為保障我們有更豐盛喜樂的人生,主耶穌到世上來就致力推展這事工。(參約翰福音10章7~10節)。我們應抱此意望去爭取和保衛人權。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80期

圖片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89期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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