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後再任職需通報 |
教會或機構在聘請退休牧者協助事工時,須先以書面向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核備後才得辦理(總委會於2005年10月17日第50屆第4次會議及2007年8月21日第52屆第3次會議通過),並請於每年3月及9月底前定期將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事工之名單提報通知總會傳福會。 傳福會接到中會、族群區會提報之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事工通知後,將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二款辦理:「牧者接受退休安養後,再就任國內外本宗或他教派之教會及機構有給職者,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時,應書面告知傳福會,暫停發放安養金。」,待牧者協助教會牧養之工作結束後次月始得恢復安養金之發放。
圖片來源:ttps://helpasperger.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_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