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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9/13更新日期:2017/9/17
請中會、族群區會提報退休牧者再任職之名單
退休後再任職需通報

  為協助在職牧者能找到合適的服事禾場,教會或機構在聘請退休牧者協助事工時,須先以書面向中會、族群區會(簡稱中/區會)核備後才得辦理(總委會於2005年10月17日第50屆第4次會議及2007年8月21日第52屆第3次會議通過),並請中/區會於9月14日前將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之任職名單提報通知總會傳福會。

  傳福會接到中/區會提報之退休牧者再任職通知後,將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二款辦理:「牧者接受退休安養後,再就任國內外本宗或他教派之教會及機構有給職者,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時,應書面告知傳福會,暫停發放安養金。」,俟牧者協助教會牧養之工作結束後次月始得恢復安養金之發放。

圖片來源:http://www.ntdtv.com/xtr/b5/2017/02/17/a1312035.html

相關檔案下載:
提報退休牧師再任職名單公函.pdf
退牧任職通知表.doc

資料提供單位:傳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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