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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8/11更新日期:2018/8/13
取消負擔金遲繳滯納金及請款之行政費用
牧者離職請領個別積立金免收行政費及教會逾期繳交傳負擔金免繳滯納金
牧者權益大家來維護

  2018年7月17日第63屆總會常置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二款及第13條第一款條文,取消牧者離職請領個別積立金收取10%之行政費用及教會遲繳傳負擔金免收1~10%滯納金。

  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二款及第13條第一款修改文如下:

第9條第二款修文如下:
依據傳福條例第11條牧師、傳道師非因抗命擅自離職或受戒規而離職、停職者,經權責單位核准申請個別積立金時,本會得追回代付之費用後,將餘額加利息退回該牧師、傳道師。

13條第一款修文如下:
教會、機構提撥負擔金逾越基準日,超過二個月者取消該年度淨額分配。

注意事項:
1.上半年負擔金須於630日前準時、足額繳交才享有免費保險,逾時繳交需自行負擔保費。
2.上、下半年負擔金須準時、足額於630日、12月31日繳交才得享免費健檢。

圖片來源:https://sitechurch.com/grace


資料提供單位:傳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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