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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第63屆總會常置委員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二款及第13條第一款條文,取消牧者離職請領個別積立金收取10%之行政費用及教會遲繳傳負擔金免收1~10%滯納金。 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二款及第13條第一款修改文如下:
第9條第二款修文如下: 依據傳福條例第11條牧師、傳道師非因抗命擅自離職或受戒規而離職、停職者,經權責單位核准申請個別積立金時,本會得追回代付之費用後,將餘額加利息退回該牧師、傳道師。 第13條第一款修文如下: 教會、機構提撥負擔金逾越基準日,超過二個月者取消該年度淨額分配。 注意事項: 1.上半年負擔金須於6月30日前準時、足額繳交才享有免費保險,逾時繳交需自行負擔保費。 2.上、下半年負擔金須準時、足額於6月30日、12月31日繳交才得享免費健檢。 圖片來源:https://sitechurch.com/gra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