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耶穌裡我們是一家人 |
要彼此分擔重擔,這樣就是成全基督的命令。
(加六:2)
案 由: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13條案,列入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為議案。(總會交辦)
說 明:
1. 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
利條例第13條乙案,業經第61屆總會通常年會決議為特殊
議案。
2. 此案攸關本宗牧者服務年資調整及牧者夫婦福利制度之改
革,為使牧者退休制度更合時宜及宣教之需求,並讓傳福
制度能夠永續經營,確保牧者夫婦得享終生關顧。
3.修改條文內容如下:
(1)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如下:
原條文
|
修改文
|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廿五年或年滿六十歲
並任職逾廿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
|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卅年或年滿六十歲
並任職逾廿五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
|
(2)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修改通過,同步修改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第13條如下:
原條文
|
修改文
|
牧師、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任職滿廿五年以上者。
二 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年者。
|
牧師、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任職滿卅年以上者。
二 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五年者。
|
辦 法:請同意此案為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議案。
~敬請支持調整服務年資方案為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議案討論~
圖片來源:典匠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