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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8/11 更新日期:2016/8/16
第61屆總會通常年會特殊議案
在耶穌裡我們是一家人

要彼此分擔重擔,這樣就是成全基督的命令。
                (加六:2)

案 由: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13條案,列入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為議案。(總會交辦)

說 明:

1. 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
 利條例第13條乙案,業經第61屆總會通常年會決議為特殊
 議案。

2. 此案攸關本宗牧者服務年資調整及牧者夫婦福利制度之改
 革,為使牧者退休制度更合時宜及宣教之需求,並讓傳福
 制度能夠永續經營,確保牧者夫婦得享終生關顧。

3.修改條文內容如下:
 (1)
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如下:

原條文

修改文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廿五年或年滿六十歲
並任職逾廿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年或年滿六十歲
並任職逾廿五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

  (2)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修改通過,同步修改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第13條如下:

原條文

修改文

牧師、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任職滿廿五年以上者。
二 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年者。

牧師、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任職滿年以上者。
二 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五年者。

辦  法:請同意此案為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議案。

~敬請支持調整服務年資方案為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議案討論~


圖片來源:典匠資訊


資料提供單位:傳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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