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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8/13更新日期:2015/8/17
請中/區會提報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事工之名單
退休後再任職需通報

  為協助在職牧者能找到合適的服事場域,教會或機構在聘請退休牧者協助事工時,須先以書面向中/區會核備後才得辦理(總委會於2005年10月17日第50屆第4次會議及2007年8月21日第52屆第3次會議通過),請中/區會於每年3月及9月底前定期將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之任職名單提報總會傳福會。

  傳福會接到中/區會提報之退休牧者再任職通知後,將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二款辦理:「牧者接受退休安養後,再就任國內外本宗或他教派之會及機構有給職者,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時,應書面告知傳福會,暫停發放安養金。」俟牧者協助教會牧養之工作結束後次月始得恢復安養金之發放。

圖片來源:https://epbpersonnel.wordpress.com/2010/06/16/w

相關檔案下載:
回報退休牧師再任職名單公函.pdf

資料提供單位:傳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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