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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5/12更新日期:2016/5/30
長老教會赴民進黨立院黨團 為宗教團體法草案提說帖
作者/ 林佳靜報導

5月11日上午,長老教會總會幹部拜訪民進黨立院黨團(林佳靜攝)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維護和顧守以信仰和宣教目的所設立的事業機構(財團法人),5月11日上午,長老教會總會幹部等一行人趕在新政府上任倒數前,前往立法院拜訪民進黨立院黨團,為<宗教團體法>草案提說帖,建議立法院訂定<宗教團體法>時,應增列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屬宗教團體及事業機構之相關事項」,以使宗教法人可以管理屬下的事業機構,盡心盡力於心靈改革及社會服務上。

 透過前立法委員鄭國忠牧師的引薦,長老教會總會幹部於週三上午拜訪民進黨立院黨團,向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秉叡、書記長陳亭妃、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其邁、內政委員會委員李俊俋、趙天麟、賴瑞隆及台南區域立委黃偉哲等人提出說帖,期盼將來立法院訂定<宗教團體法>時,可以考慮將宗教法人所設立的事業機構納入在立法的考量之內,讓董事的提名及任命可以由所創設之宗教法人依其教制來規範。

 第61屆總會議長Sudu Tada首先代表1262間長老教會向立委們致意,接著由總會總幹事林芳仲牧師說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面臨的問題。林芳仲牧師指出,一般社會企業董事會,為維護自主性運作,以「本屆董事選下屆董事」,基本上長老教會可以理解,但對教會而言,長老教會屬下機構,董事是由各中會依章程提名,在總會通常年會中銓衡,受眾議員的委託來監督、管理該機構的營運是否符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宣教精神及設立該機構的目的。「這些董事和一般社會企業的董事並不相同,他們並沒有出資、投資、只有受託、任命為董事」。

 但觀看幾個官方色彩濃厚的財團法人,如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卻不須遵守「本屆董事選下屆董事」的規定,可以明訂董事的產生方式,卻不准宗教法人依其教制來任命,林芳仲牧師質疑,難道政府「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林芳仲牧師以馬偕醫院及長榮大學董事會的問題為例,當董事會成員有私心時,就會企圖以「董事選董事」的議事技巧來瞞天過海,甚至擅自修改章程,或利用司法訴訟來騷擾教會。因此,長老教會期盼<宗教團體法>制定時加入相關條文,讓董事的提名及任命可以由所創設之宗教法人依其教制來規範。

 吳秉叡以其法學專業背景表示,中華民國的民法是民國建立(西元1912年)之後產生的,而長老教會的制度早在民國前就已經開始運作,依現行民法成立之宗教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董事或理事之選任及任期等,與宗教組織傳承制度有所扞格,立法的精神應該尊重既有的秩序。陳亭妃表示,長老教會所提出的修改文,黨團基本上贊成,也會全力協助。

 李俊俋表示,他曾在長榮大學教書,可以了解長老教會的困難。他說,主要問題出在主管機關只依照章程辦事,唯一可以加以規範的就是透過<宗教團體法>,但因為此法還牽涉到宮廟等複雜問題,還需要一段時間。

 參與長老教會宗教團體法小組的立委趙天麟表示,「長老教會最民主,卻也最痛苦」。薛伯讚牧師也說,長老教會在台灣歷史最久、制度最嚴謹,也花費很多心力在醫療及社會服務上,但政府的立法造成長老教會管理財產的困難,<宗教團體法>已經拖太久,竟然束手無策,他呼籲立委們能正視這個問題,想辦法來解決。


資料提供單位: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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