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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5/10更新日期:2017/5/11
性別平權與信仰反思研討會 談聖經中的性倫理觀
作者/ 林佳靜報導

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舉辦2017性別平權與信仰反思研討會」(林佳靜攝)

 「面對逐漸開放的社會,教會如何從信仰的角度談性?」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5月8-9日舉辦「性別平權與信仰反思研討會」,特別邀請台灣神學院舊約學副教授曾宗盛牧師及助理教授邱凱莉老師專題演講,期待透過聖經中的性倫理觀,探討教會面對現代社會性別倫理的困境,以建構基督徒回應現今社會處境下性別倫理課題的對應原則,有近50位各中區會性別公義部部員參加。

曾宗盛牧師引用多位學者的觀點,引導大家反思正反兩種立場,
學習彼此聆聽與溝通(林佳靜攝)

 「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嗎?」曾宗盛牧師摘要自己即將發表的一篇論文,討論六處可能涉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包括:創世記19章、利未記18章22節;20章13節、羅馬書1章26-27節、哥林多前書6章9節、提摩太前書1章10節等,陳述正反兩種不同觀點,讓參與者瞭解不同學者如何解釋經文,如何引用論點來表達反對或支持的立場。

 從靜宜大學副教授柯志明的解釋進路來看,上帝創造萬物、設定宇宙秩序,並設立男女異性婚姻(創世記1:26-18;2:20-25)。利未記18:22;20:13禁止同性性行為,規範倫理行為。耶穌對性和婚姻有清楚的教導(馬可福音10:1-12;馬太福音19:1-12;路加福音16:18),強調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終生結合。柯志明對羅馬書1:26-27的詮釋說,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違反人的本性,如此「逆性」的行為違反上帝的創造秩序。同性性傾向是人墮落的一種偏差性慾。同性性行為並非只是單純的性而已,而是人與上帝關係斷裂後的結果。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將同性性行為(與男性同床、做孌童)列入罪惡表裡面。柯志明的結論認為,因此聖經明確反對同性性行為,後者違背創造秩序。

 新約倫理學教授Richard Hays分析羅馬書1:26-27的經文,其中「上帝任憑他們」、「取代」是這段經文的關鍵字。Hays認為,當上帝創造宇宙萬物時,也設定了男女異性戀關係的原則(創2:18-24)。而墮落的人類以違反自然的關係來「取代」自然的關係,以同性性行為來「取代」異性性行為。保羅從希臘猶太文化的脈絡,譴責同性性行為是罪惡。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哲學系教授暨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羅秉祥教授,從聖經詮釋、教會傳統、理性和經驗來探討同性戀議題。基本上他支持Richard Hays的論點,他又引用阿奎納、加爾文、巴特和帝立克等神學家的看法,說明教會傳統除了認定同性戀為罪以外,學者們對於同性戀者的牧養關顧,抱持不同態度。

 羅秉祥總結認為,「教會在教導上應維持聖經標準,不妥協,承認同性性行為是罪的一種。」他說,教會應接納同性戀者受洗進入教會,不勉強改變性傾向,但需提醒信徒謹慎其同性戀行為。教會不可祝福同性婚姻,只有異性婚姻有合法婚姻權。同性戀者與其伴侶應維持長期穩定的愛與委身、相互忠貞。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只要尋求活出節制性欲的自律生活,也可以成為牧者。教會應支持社會消除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表達更多善意,幫助同性戀者在社會中享有平等待遇。不應貿然同意同性婚姻,因為它會造成無法預測的後果,因此他傾向支持「同性共處伴侶法」,讓同性伴侶可以得到經濟和其他保障。

 有些學者認為這些經文與同性戀議題無關,如Sandra Turnbull所著《上帝的同志計畫》分析經文強調,創世記19章描述的是性侵犯事件,與同性戀無關。利未記18:22、20:13禁止的是涉及異教崇拜的習俗,及異教祭司的同性性行為,將這些經文連結在今日同性戀者身上,是相當不妥的。Turnbull認為,羅馬書1:24-27經文背景和反對拜偶像與異教習俗有關。保羅指則拜偶像行為,包括異性戀者從事同性性行為,這些和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戀無關聯。Turnbull的結論是,新舊約相關經文指責對象是膜拜異教偶像的行為,而非同性戀或是具有同性性傾向的人。

 學者Ted Jennings則認為教會的恐同症傷害了教會作為基督身體的身分,同時也傷害教會宣揚的見證。教會的解釋淪為討好有權有勢者,扭曲解釋經文,轉而批評定罪弱勢者。

 曾宗盛表示,近年的學者的討論已逐漸脫離傳統的聖經解釋路線,甚至超越這六處經文,以更多建設性的進路來閱讀聖經,並肯定LGBT的經驗。例如從大衛和約拿單、路得和拿俄米、羅馬百夫長、衣索匹亞太監、馬大、馬利亞和拉撒路等相關經文,重新找到「男女同志的部族文本」。先知書提及以色列是雅威不忠的妻子,其描述也跨越了傳統性別理解與界線。

 曾宗盛最後結論表示,學者從不同觀點分析同樣的經文,卻得出不同結果,最後提出不同的實踐目標,一方主張同志伴侶法,一方提倡同性婚姻。可見聖經詮釋的多元豐富,連結不同實踐方向的可能性。若雙方願意在爭論之際,彼此真誠聆聽對方的思路和心聲,仍有寬廣的對話與辯論空間。也許最終真理會在雙方努力傾聽對方的聲音中浮現。

邱凱莉老師談「聖經中的性倫理觀」(林佳靜攝)

 第二講,邱凱莉老師談「聖經中的性倫理觀」,她先引導與會者思考幾個問題:教會如何談性?我們自己對談論性或者性教育感到舒坦嗎?結果發現,現場曾討論過性方面議題的教會只有個位數。接著邱老師問大家如何定義性行為?「自慰、撫摸、調情、看色情影片引發性慾…,也算性行為嗎?人的手、嘴巴、皮膚和大腦算不算性器官?」邱凱莉首先打破一般人對於性行為的既定框架,她表示,「當我們討論性的時候,我們不只是討論生理的問題,我們也是在處理社會的期待,包括社會如何理解性別角色,社會如何規範性行為,社會對於性別特質如何建構。」

 她說,雖然創世記2:18-25所論述的「一體」,有著一夫一妻的預設,但學者James Brownson指出,這樣的結合並不限於夫妻關係的性結合,也包含強調分享、共同生活的親屬連結,生育並非必要條件。根據以弗所書5:21-33的隱喻,「夫妻兩人一體」的層次,已被提升、擴充,連結到與基督密契結連的愛的層次,性與性別的強調被模糊掉了。

 我們如何理解性?邱凱莉老師引用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的觀點,「傳統來說,性往往放在婚姻(一男一女)關係和固定兩性的意識下來理解。因此,在婚姻以外的性關係都被批評為不道德(例如婚前性行為、嫖妓);同性戀也在固定兩性的意識下是不道德。…然而,受近代性別研究理論的影響,婚姻與固定兩性意識的框架漸漸不足以承載性的複雜性和多層性。例如,同性戀研究提出同性關係不應再被視為一種心理病態,女性研究提出性與權力的關係,民族與性的研究提出文化和社會經濟身分對性的塑造等等。」

 邱凱莉提醒,當我們不斷強調婚姻的價值時,不要忘記聖經中關於獨身的教導。最後,她引用龔立人的觀點指出,「同性戀者所爭取的,不是要宣傳同性戀的選擇,而是他們是否可以以他們的身分參與社會和做一個人,不需受壓抑和歧視。」

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主委乎乎姆.哪海抒嵐牧師,
鼓勵部員們將內心的恐懼講出來,在小組盡情分享(林佳靜攝)
 

 聽完曾宗盛牧師的專講,性別公義部部員接著分組討論。有人表示,「同性婚姻還不是主流,台灣不必走在時代尖端,可以多開放討論」;有部員反應,中會幹部面對同性戀者的牧養關顧,經常會拒絕談論,並認為只有唯一答案,那就是「反對」,完全無法溝通;甚至還有長老公開表示,若有牧者支持同性婚姻就不聘任;有人提到,目前教會信徒以女性居多,領導者卻是以男性為主,男性若不追求信仰,又被選為長執,教會可能就汲汲可危。原住民追求性別平等,可能會挑戰傳統文化,例如,布農族的女性不能報戰功。有部員指出,教會連基礎的性別平權認識都不夠,就要對同性婚姻議題做抉擇,實在很為難。有人聽完還是贊同傳統的聖經解釋,但認為教會應該多關懷、多禱告,不要定罪同志基督徒。也有人提醒,將來政府的婚姻平權政策確定後,教會勢必要有所因應,應盡早擬出對策,讓牧者有所依據。

 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主委乎乎姆.哪海抒嵐牧師,很高興看到部員們將內心的恐懼講出來,在小組裡盡情的分享。她認為,透過這次的討論,有機會深入了解不同學者及牧者的看法,可以累積更豐富的經驗。本身是布農族的乎乎姆牧師也提到,「單單看性別平權與原住民文化的差異就很大,年輕的世代又已跨越傳統文化的禁忌該怎麼辦?」她表示,每個人都不需要否認自己的立場,她鼓勵大家多聆聽不同的觀點,了解彼此的差異,以後若真有同志的會友及家人求助,就能瞭解他們的掙扎與憂傷。

相關檔案下載:
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嗎-曾宗盛_R1_.pdf

資料提供單位: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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