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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3/21更新日期:2017/3/21
讓我們來Sbalay: 釐清問題真相 化解爭議 海闊天空
2017/3/20(總統府原轉會第一次會議)
作者/ Omi Wilang發言稿

  在泰雅族的語言裡,「真相」,叫做 Balay。而「和解」叫做Sbalay,也就是在Balay之前加一個S的音。真相與和解,其實是兩個相關的概念。換句話說,真正的和解,只有透過誠懇面對真相,才有可能達成。

  這一段話,是蔡英文總統在去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所說。這也是泰雅族處理人際互動關係時,最重要的法則,以彼此誠實公平相待為目標。人群間土地範圍的劃分也是一樣,透過Sbalay,尋求土地歷史的真相,彼此接納,加以確認。所以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在去年8月原民會預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時,就召開記者會,發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應以sbalay和解協商方式劃設〉的聲明,主張原住民族群部落彼此傳統領域範圍應尊重其歷來依習慣規範約定,自主協商劃設,涉及非原住民族地區時,與相關地區地方政府代表,彼此協商劃設,這就是依循sbalay的精神,來進行劃設。也就是暫時先擱置土地權問題,排除非原住民社會的疑慮,讓原住民族得以不受當今政府公私有土地權屬制度及行政區劃分治理等條框限制,自由地述說這塊土地的真相,尋求真實的和解,從而達成確認完整範圍的共識,應是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政策在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上實踐的指導原則,也是最佳策略。就目前法令的配套條件而言,亦屬可行。

  現在要面對原民會公布該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劃設為主要功能的辦法所帶來的爭議,再度考驗著我們Sbalay的能力,原轉會這個由總統的睿智、善意與遠見所設置對等協商攸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歷史正義政策的平台,也就是實踐Sbalay的重要平台,盼望在此能先釐清問題真相,化解爭議,而非再次陷入不必要的立場方案或資源之爭。

  我要肯定夷將所領導的原民會,為了儘速實踐兌現總統對原住民族的承諾,面對時間及其他行政部門質疑的壓力,制定這個劃設辦法所付出的努力。也要特別指出,造成當前極大爭議的由來,就是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將適用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之行使,是否會侵害憲法所保障私有財產權,未經充分溝通辨正釐清,就做出裁斷,復又涉及誤用法令處理工具,未在可能造成問題的諮商同意辦法本身去處理,反而跳躍到旨在確認空間範圍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去做定義變動,無論事實如何,張景森政務委員願意公開承認,他就是提出這個爭議主張的人,或許他也代表著部份民間社會的疑慮,爭議有了事主,這也是開始Sbalay的一個機會,可以肯定。最糟糕的不是認知錯誤,而是不願真實面對,理性對話溝通,好好釐清事實,主觀片面運用決策權力。難得讓我們能在這裡暫時先放下既定立場,可以提出,但不急著決定既有或解套方案,就幾個必要釐清的關鍵問題,坦承認真地溝通,逐一釐清,達成共識之後,方能有助於之後尋求最佳處理方案。包括:

1.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之行使,是否會侵害憲法所保障私有財產權?原基法的授權夠不夠?

2. 現頒〈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及其修正調整,是否足以處理諮商同意權行使可能侵權的爭議?

3. 劃設辦法的功能與目的為何?傳統領域的定義除了空間屬性外是否能涉及公私有權屬區分?

請大家詳加指正。

  為了有利於溝通,我也提出較少見於各方討論的爭議解決方案,供之後大家思考,再度強調,我堅持的是Sbalay,先釐清事實,而非我的方案。

  建請立法院做出決議,要求原民會限期更正劃設辦法,將第三條第二款的傳統領域定義刪除「公有」兩字,及其他相關必要調整;同時配套修正諮商同意辦法,在第三條或適當地方,增列一項:「諮商同意參與之行使,不得違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保障之規定」,及視需要做其他相關調整。

底下是我的簡要說明:

*傳統領域定義排除私有地牴觸母法 帶來災難性重創

傳統領域自然主權及文化的意義與價值喪失、作為和解共生的土地歷史真相追尋的前提與基礎掏空、公有地持續私有化,歷史不正義持續進行式成為當代轉型不正義(邵族受土地私有化傷害 瀕臨滅族)

1.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應回歸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的意旨,即所謂「原住民族土地」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無「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之區分。

2. 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引用的原基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應重新釐清確認。我們認為本條文之規定,係指原住民族「同意權」的行使,不是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不可張冠李戴擴張解釋,曲解混淆本條文之原意,或擅自踰越法律保留及授權原則,限縮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意義及範圍。

3.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劃設應還原歷史真相,透過調查研究完整呈現原住民族土地的原始樣態,尊重原住民族過去利用土地的傳統文化慣習,誠實面對過往剝奪原住民土地之歷史事實,以作為我國邁向歷史正義和轉型正義的起點,奠定未來與原住民進行協商和解的基礎。避免因為劃設辦法的倉促及徒法自行,導致對原住民族更大的傷害,社會大眾更大的誤解,讓轉型正義成為空談。

*回歸原基法設計:傳統領域範圍劃設辦法不涉及土地權,本身無作用於現有土地使用,無侵害權利之虞,運用於對現況發生作用的諮商同意辦法,可加強處理對私有地使用權利保障,可逐步擴大適用範圍,排除任何可能的疑慮。


資料提供單位: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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