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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組報告 同性戀研究方案綱要 報告人:方勇駿 壹、名詞定義 1.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對某一性別之個體產生性興奮的特質。[1] 2. 性身分(sexual identity):個體對於自身性傾向的詮釋與認同。 3. 同性性行為(homosexual behavior):同性個體之間的性行為。 4. 同性情欲(homoeroticism):對同性個體的情欲。 5. 同性戀(homosexuality):泛指同性個體之間的性行為與情欲。[2] 6. 同性戀者(the homosexual):具有同性性傾向的個體。 7. 同性戀恐懼(homophobia):對與同性戀相關之人事物之歧視與厭惡。 貳、西方醫學對於健康與疾病之基本概念與態度 一、「健康」(health) 公元1946年「世界衛生組織憲章」(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之定義:「健康是在生理、心理、社會層面都完全良好的狀態,並非僅是沒有疾病或病痛。」(Health is 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因此,健康並非僅是個體的主觀感受,還牽涉到人際互動與社會期待,同性戀議題即為一例。健康是西方醫學追求的目標,但是西方醫學做為一種科學,必須盡可能地客觀,因而在實務層次上,通常以「正常」來取代「健康」。 二、「正常」(normality) 1. Mowbray等人認為「正常」(normality)至少有四種定義方式:(1)「理想價值」(value norm)。(2)「統計」(statistical norm)。(3)「個體常態」(individual norm)。(4)「類型學」(typological norm)。[3] 2. 通常西方醫學根據上述之(2)及(3)來定義正常:根據「統計」,絕大多數人的體溫始終維持在攝氏37度左右,因此定義人類的正常體溫為攝氏37度。從「個體常態」的角度來看,當一個人的體溫高出或低於其平常體溫太多,許多細胞內生化反應無法正常進行,會導致其無法存活,因此過高或過低的體溫對此人而言都是不正常。 三、「疾病」(disorder/disease/illness) 巴斯德模式:(1)病因(etiology);(2)主觀的症狀(symptoms)與客觀的癥候(signs);(3)致病機轉(pathogenesis)。 四、「治療」(therapy) 治療是使「不正常」成為「正常」的技術。因此,西方醫學可以視為一套「定義正常」與「治療不正常」的思維。 五、西方醫學的哲學基礎 近代西方思維建構在物質基礎上,強調客觀、描述的實證主義成為主流。西方醫學也在此氛圍中邁向「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 參、人類性傾向形成的理論──演進中的西方醫學觀點 一、同性戀──從「敗德」到「疾病」 自古以來,性與生殖總是被構連在一起。但是除了生殖以外,性的意義還包括了愉悅、親密、基本需求……以及「身分/認同」(identity)。性的體驗與認知形成個體自我的重要部分,因此「性身分」不只是「性傾向」,還牽涉到自信、自尊、成長、悅納等,與健康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層面都有密切關係。 性傾向與性身分是二十世紀後才確立的概念。過去的每個時代、每個社會中,都有一些個體對同性產生情欲,或與同性發生性行為。[4]在生殖導向的社會中,異性戀被賦予「正常(理想)」的價值,也因此男婚女嫁、生兒育女成為個體取得社會認可的必經過程。人們的性身分只有「夫、妻」之別,而無「同、異」之分。無法導致生殖的同性戀,被某些社會視為個人僻好,在其他社會則遭到嚴厲排斥,或者被當做疾病來治療。 受基督教思想影響的西方社會,長久將同性戀視為道德上的敗壞,邪惡、墮落的選擇。十九世紀以後,西方醫學成為強勢論述,對同性戀的關切有二大主軸:(1)同性戀是與生俱來(congenital)的或後天得到(acquired)的?(2)同性戀是一種正常的狀態,或是一種疾病? 二、十九世紀後半:同性戀的病理化 二十世紀中葉以前,許多西方國家明令禁止、懲罰同性性行為。十九世紀後半人權思想萌芽,促使西方醫學關切同性戀議題。倘若同性戀是一種天生特質,而非道德敗壞,那麼同性性行為就應該「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但若同性戀是天生的「病態」特質,則具有同性戀特質的人應該接受治療──此即同性戀的「病理化」(pathologization)。 1. 德國律師Karl Heinrich Ulrichs是第一個公開呼籲同性戀除罪化的人。他在1864年出版《勝利:男男之愛的社會與法律研究》(Vindex: Social and Legal Studies on Man-Manly Love),認為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他形容男同性戀者是「女性的靈魂躲藏在男性的身體」。當時Ulrichs遍訪醫界人士,卻沒有人願意公開支持他。[5] 2. 德國醫師Richard von Krafft-Ebing也認為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但是一種退化(degeneracy),而非正常。他在1892年出版的《性精神病理》(Psychopathia Sexualis),將同性戀稱為「antipathic sexual instinct」(厭惡型性本能),意即同性戀者厭惡自身的性別──男同性戀者是「女性化」(effeminate),而女同性戀者則是「男性化」(virilized)。在Krafft-Ebing之後,西方醫學把所有精神疾患都歸因於先天遺傳或退化,也正式將同性戀予以病理化。[6] 3. 十九世紀末英國作家John Addington Symonds於1883年出版《希臘倫理學的一個問題》(A Problem in Greek Ethics),闡述希臘文學、藝術中男同性戀。他相信同性戀並非病態,應該被社會接納。之後,他又撰寫《現代倫理學的一個問題》(A Problem in Modern Ethics),詳細討論同性戀理論。Symonds結識一名精神科醫師Havelock Ellis,兩人決定合作著述,但Symonds不幸死於肺炎。1896年由Ellis獨力完成的《性倒錯》(Das konträre Geschlechtsfühl)在德國推出,1897年英文版《性倒錯》(Sexual Inversion)也在英國發行。在第一批初版書中,Ellis和Symonds並列作者,但是Symonds家族將這批初版書全部收購銷毀,並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出版社不得再刊印出其姓氏。[7] 4. Sigmund Freud(1856-1939)倡議「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的理論與治療方法。Freud認為人類行為受到「性」的驅策,人的心理發展依次歷經:「口腔期」(oral phase)、「肛門期」(anal phase)、「陽具期」(phallic phase)、「伊底帕斯期」(Oedipal phase)、「潛期」(latency)、「性器期」(genital phase)。他提出的「伊底帕斯情結」(Oedipus complex)、「閹割恐懼」(castration fear)與「陽具欽羡」(penis envy)讓人耳目一新。根據這套理論,他認為某些人的偏執行為是為了對抗潛意識裡的同性情欲衝動,[8]而某些人之所以有同性情欲則是因為無法順利克服「伊底帕斯情結」。[9]關於性傾向,Freud的想法有幾個重點:(1)教養方式決定一個人的性氣質與性傾向,例如一個男孩長大後可能成為陰柔的男異性戀者,或陽剛的男同性戀者,或其他的組合,但這些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後天形成的。(2)同性戀是一種「性倒錯」(sexual inversion),但未必是疾病;因同性戀而產生的痛苦,可以透過精神分析的方法得到改善。[10](3)要將一個定型了的同性戀者轉變為異性戀者的機會,並不比將後者轉變為前者的機會高,差別只是沒有人會想將異性戀者轉變為同性戀者罷了。[11] 三、二十世紀的同性戀成因理論 1. 心理、社會理論: (1)「同性戀是性心理發展不順利造成的」:某些精神分析派人士認為一個男人的成長過程中必須有足夠的父執輩男性角色示範,才能順利認同異性戀男性角色。男同性戀者通常被認為來自「功能失調的家庭」(強勢的母親、缺席的父親),他們自幼沒學到如何做個真正的男人,內心自卑,因此轉而欣羨並戀慕其他男性。但是在所謂「功能失調的家庭」長大的小孩,並沒有全部變成同性戀者。再者,按此說法,男異性戀者豈不是因為自覺不夠像女人而自卑,因此戀慕女性?顯然,這些精神分析派人士的理論過於異性戀男性本位/陽具中心。 (2)「同性戀是學習來的」:這種行為主義派理論通常根據單一性別機構(學校、軍隊、監獄)成員之間的同性性行為來斷定同性戀可以學習。但是絕大多數同性戀者既不曾進入單一性別機構,而且是成長於一般異性戀家庭。 2. 生理理論: (1)性激素 性激素可以促進性徵分化。1940到70年代一些實驗發現,老鼠會受性激素影響,進而產生與尋常不同的交配行為。因此有人主張雄性素缺少或雌性素過剩造成男同性戀;雌性素缺乏或雄性素過剩則產生女同性戀。但是動物的交配行為不能與人類的性傾向等量齊觀。[12]許多其他研究也指出,性激素在人類與動物身上的作用方式並不相同。[13]性激素能影響或決定性傾向的說法目前為止都沒有得到證實。 (2)解剖構造 1980年代,大腦構造與性傾向之間的關聯被炒得很熱。這類解剖研究的基本假設是:人的大腦中有特定構造決定性對象的選擇;該構造與異性類似的人將選擇同性做為性對象。有人主張此構造在下視丘(hypothalamus),也有人認為在胼胝體(corpus callosum)。[14]各家說法不一,也未能形成可信的機轉假說;[15]許多這類研究都有方法上的瑕疵,例如:樣本數目太少、結果缺乏再現性、樣本的性歷史不明確等。其他被炒作過的話題還包括:慣用手與同性戀的關聯、大腦語言區位置與同性戀的關聯等,都只是曇花一現。 (3)基因與遺傳學 1990年代以後,許多人試圖探討性傾向與基因的關聯。基因影響性傾向的模式有三種:(A)放任模式(permissive effect model)──基因使生物具有特定的體質,環境因素可以針對此體質塑造出某種性傾向。(B)間接模式(indirect effect model)──在基因調控下的特定生物體質,在特定環境下容易形成特定的性傾向。(C)直接模式(direct effect model)──某個基因直接決定生物體質及其如何表現出性傾向。目前累積的知識比較支持「間接模式」。 1952年Kallman發表男性同卵雙胞胎的同性戀共發率(concordance rate)高達100%,而男性異卵雙胞胎的同性戀共發率只有12%。[16]但是Kallman隨後承認這個數據可能有人為誤差,因為他所選的樣本都是精神病患。[17]其他的研究結果則相當不一致,有些人主張共發率為0,[18]有些人則主張介於10%到50%之間。[19]但是這些研究樣本數目都太少,而且樣本雙胞胎從小一起長大,很難區分遺傳或環境的影響。Pillard和Weinrich發現,男同性戀者的兄弟有一人為同性戀者的機會是男異性戀者的四倍。但是這些兄弟也是從小一起長大,很難區分遺傳或環境的影響。[20]目前為止,最大規模的雙胞胎研究是由Bailey和Pillard進行的。[21]他們的樣本包括56位有同卵雙生兄弟的男同性戀者,以及54位有異卵雙生兄弟的男同性戀者。在前者,同性戀的共發率為52%,後者則只有22%。表面上似乎證明同性戀是遺傳的,但該研究有幾項結果違反遺傳定律:(A)該研究中非雙生兄弟的同性戀共發率僅為9.2%,可是按照遺傳定律,非雙生兄弟與異卵雙生兄弟的共發率應該相同(至少要接近);(B)非血緣(收養)兄弟的同性戀共發率應與一般人口的同性戀發生率相近,但該研究中非血緣(收養)兄弟的同性戀共發率為11%,與一般人口的2%到5%相差頗多,反而與非雙生兄弟的9.2%很接近;(C)在同卵雙生兄弟中,同性戀共發率也只有52%,可見環境因素佔有相當比例。 除了研究結果本身難以解釋之外,還有一些研究方法上的困難:(A)在比較同卵雙胞胎與異卵雙胞胎的共發率時,必須假設他們的環境因素相似;(B)選取的樣本未必代表真實的母群體;(C)所有被研究的雙胞胎都是一起長大的,無法評估遺傳與環境的影響各有多大;(D)即使同性戀來自遺傳,未必就有某個「特定基因」(所謂的「同性戀基因」)存在;(E)在遺傳與環境因素都完全相同的同卵雙胞胎中,共發率也不過約50%,顯然還有一些不為人知的因素在影響性傾向的形成。 近年來最引人矚目的研究結果是由Hamer等人發表。[22]他們研究一群男同性戀者的家族譜系之後發現,男同性戀者的母系男性親屬有較高比率也是同性戀者。理論上,同一個母親所生的兄弟應該有50%的機會擁有相同的X染色體。Hamer等人的研究顯示,40對男同性戀兄弟中有33對(而不是22對)從他們各自的母親得到一段相同的X染色體區段(Xq28)。很多人誤以為這就是同性戀基因,但事實上是那33對兄弟中,每一對兄弟各自擁有相同的Xq28,而不是全部33對兄弟的Xq28都相同。另一方面,Rice等人對加拿大的男同性戀者進行類似研究,卻未發現如Hamer等人找到的X染色體區段。[23] 四、同性戀的普遍性 1938年,任教於印地安納州大學的Alfred Kinsey(1894-1956)開始以問卷調查方式研究人類性行為,對象包括各年齡、族群、階層的美國男性民眾。他原先希望能收集到十萬個樣本,最後只收集到將近兩萬分樣本,但是這個樣本數目的龐大規模已經是空前絕後了。 Kinsey的第一分研究報告《人類男性的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在1948年出版。Kinsey發現許多人與異性和同性都有過性行為,於是他把人的性傾向分成0到6七個等級,0代表絕對異性戀,6代表絕對同性戀,從0到6,同性戀的比重逐漸增加,異性戀的比重逐漸減少。調查的發現是: (1)截至受訪時間為止,所有受訪男性中,37%曾經至少有過一次達到高潮的同性性行為。 (2)截至受訪時間為止,所有35歲前仍未婚的受訪男性中,50%曾經至少有過一次達到高潮的同性性行為。 (3)截至受訪時間為止,所有16歲至55歲的受訪男性中,10%曾經過著至少三年的全部(或幾乎全部是)同性戀之生活。 Kinsey據此主張:同性性行為與異性性行為普遍共存於人類男性族群中,不應被視為不正常或不自然、精神官能症或精神病。[24]此外,他認為同性戀是「個人的選擇」,而不是「天生的特質」。1953年,《人類女性的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也接著問世。 Kinsey的研究方法遭到許多批評,特別是樣本的代表性受到質疑。他似乎偏好找白人當樣本,而且也未遵守隨機對照方法。不過,他所累積的大量樣本目前為止仍無人能出其右,特別是他凸顯出人類性行為的多樣性與複雜性,使許多過去被污名化、邊緣化的性特質,可以逐漸浮上檯面被公開討論。 五、同性戀者的心理健康 任教於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Evelyn Hooker(1907-1996),在1957年開始進行一項研究,利用「羅夏墨漬測驗」(Roschach Inkblot Test)比較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心理健康程度。Hooker找到35對年齡與智商都非常接近而且從未有過任何精神心理疾患紀錄的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把他們的測驗結果交給當時公認最優秀的心理學專家,讓他們評估每一對樣本的心理健康程度,並且判斷兩者之中誰是同性戀者。結果在這些專家的評估之下,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心理健康程度相當,而正確判斷出誰是同性戀者的機會只有50%(跟亂猜猜對的機會一樣)。這證明了男性的同性戀並不是精神疾病,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之間在心理健康的程度上並沒有差異。為了進一步證實這項發現,Hooker又採用「主題統覺測驗」(Thematic Apperception Test,簡稱TAT)進行另一項研究。結果,每當受試者編出的故事包含同性情欲情節時(當然,會編出這種情節的受試者多半是同性戀者),那些專家們就傾向認為該受試者心理較不健康。與前一個實驗對照之下,很明顯這是受到主觀偏見的影響。Hooker於是下結論:[25] (1)同性戀不應是一種臨床上的診斷。它跟異性戀一樣有許多形式。 (2)同性戀可能是一種歧出的性樣態,但仍屬心理學上的正常範圍內。 (3)特定形式的性欲望和性表現在人格與發展上並不如一般人所以為的有那麼重要。 1960年另一項針對女同性戀者與女異性戀者進行的類似研究,也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女同性戀者比女異性戀者更容易有精神問題。[26] 肆、醫療實務與同性戀 一、為改變同性戀成為異性戀而施行之治療 1. 精神分析派: 包括Edmund Bergler、Irving Bieber、Charles Socarides在內的精神分析派人士認為,許多精神問題都肇因於同性戀,同性戀在本質上是不好的。Bergler在《同性戀:疾病或生活方式?》(Homosexuality: Disease or Way of Life?)中說:同性戀者本質上是令人討厭的、妄自尊大、哭哭啼啼、欺善怕惡、喜歡踩在別人頭上。[27]根據一項研究,精神分析治療師常對同性戀者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在面對精神狀態類似的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時,精神分析治療師比較容易將同性戀者診斷為患有精神疾病。[28] 2. 行為主義派: 許多行為主義派人士相信:同性性行為是學習來的,每個人天生的本質都是異性戀。因此他們相信可以透過行為治療的矯治手段,將同性戀者「重塑」成異性戀者。1960至70年代,許多男同性戀者接受「厭惡治療」(aversion therapy),即將「觀賞健美男體的興奮」與「藥物催吐或電擊的痛苦」聯結在一起;一旦這個「制約」(conditioning)確立之後,男同性戀者在見到男體時將產生恐懼厭惡感,從此便不會再尋求同性慰藉。但結果不如預期,許多男同性戀者仍繼續對男性有性欲,其他人則變成性無能。 二、同性戀的「除病化」(de-pathologization) 在「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簡稱APA)於1952年出版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一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1st ed.,簡稱DSM-I)以及1968年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二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2nd ed.,簡稱DSM-II)中,同性戀都被視為精神疾病。 1973年12月,APA在年會中討論同性戀議題。會後正式宣布:「同性戀」將不再列入APA正式認定的精神疾病診斷與命名系統之內。1974年,一群精神分析派的醫師在APA年會中提出覆議案,企圖推翻先前的決定。原決定獲得58%的會員支持,反對者佔37.8%,兩造僅相差1000票。 「同性戀」雖不復見於1980年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三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3rd ed.,簡稱DSM-III),但是在「性心理疾患」(psychosexual disorders)類別之下卻多出一項「自我調適不良型同性戀」(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到了1987年,《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三版修訂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3rd ed., revised,簡稱DSM-III-R)將「性心理疾患」這整個類別都刪除。1994年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4th ed.,簡稱DSM-IV)已經完全不見同性戀字眼。 之後,美國的其他專業團體也陸續發表類似的公開聲明,包括:「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9]「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30]「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31]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9th ed.,簡稱ICD-9)仍將同性戀列入精神疾病。到了1992年,《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ed.,簡稱ICD-10)已經刪除同性戀這個診斷項目。甚至一向視同性戀為疾病的「美國精神分析協會」(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也在1997年公開表示支持同性婚姻。[32]總結來說,目前整個西方醫學界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 三、治療同性戀的爭議與謬誤 許多精神分析派人士抨擊APA的決策過程粗糙,竟以投票方式來決定學術爭議。不過,在此之前,APA已收集整理許多研究報告,除了確定同性戀者為人類社會之少數族群以外,找不出其他關於同性戀為病態的可信證據。 針對APA的決定,堅持治療同性戀的人士於1993年組成「同性戀研究與治療全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簡稱NARTH),在傳媒上宣傳「矯正療法」(reparative therapy)或「轉化療法」(conversion therapy)成功治療同性戀的案例。針對NARTH的動作,APA在1998年和2000年發表公開聲明,反對任何治療同性戀的企圖與療法。[33] 在這些治療同性戀的方法中可見的爭議與謬誤包括:[34] 1. 研究方法的漏洞: (1)定義與取樣:目前為止,所有宣稱治療同性戀成功的報告,都沒有清楚地區分「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與「同性戀者」的差別。在取樣時,這些研究者常將一些原本過著異性戀生活但有同性性經驗的人收為樣本,換言之,這些人本是雙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卻被當成同性戀者收為樣本,當然「治療成功」的機會大增。那些自願接受治療的同性戀者,通常都承受很大的社會與家庭壓力,自我認同程度低,非常期待改變性傾向。此外,這些研究者經常選擇患有嚴重身心疾病的個體做樣本,描繪出的同性戀者刻板印象非常扭曲,例如:雜交、藥物濫用、變性、易裝、戀物、戀童……等。研究樣本數目太少,又沒有隨機對照實驗,也是備受詬病之處。 (2)成果:這些研究通常把治療成功定義成「可以從事異性性行為」,至於接受治療者在情感層面的性幻想對象究竟是同性或異性,則不在關心範圍內。所謂治療成功的案例,通常是根據治療者的主觀判斷,而非客觀可信的指標。這些研究都未進行長期追蹤。事實上,許多人接受治療後,非但沒有「擺脫」同性戀,反而造成嚴重的憂鬱症、性無能或自殺。 (3)統計:這些研究在定義不明確、取樣不隨機、評估不客觀的情形下進行,經過嚴格仔細的分析之後,幾乎無法證實確實有同性戀者被治療成功。其他更新的研究也認為沒有同性戀者被治療成功的案例。 2. 倫理考量與社會影響: 主張治療同性戀的人士宣稱為同性戀者提供治療方法與治癒希望。當APA決定要把同性戀從診斷手冊移除時,被指控APA遭到同性戀團體滲透。[35]主張治療同性戀的人士要求APA尊重「病人」尋求「治療」的權利。APA則反駁道:「我們的專業必須謹慎地承認真實的心靈受苦,而不是一味地把這些痛苦歸因於精神疾病。……當人們大聲叫痛的時候,並不意味著病態,也不表示應該被當作病人看待。」[36] 另一方面,主張治療同性戀的人士聲稱尊重同性戀者的人權,但是他們卻反對讓同性戀者受法律保障,[37]很難不被視為雙重標準。 四、醫療體系對同性戀的排斥 在醫療環境中公開同性戀者身分的人,不論是病人或醫療人員,或是醫療人員彼此之間),都會遭遇歧視與排斥,尤其愛滋感染者總是被醫護人員當做性濫交者看待,許多醫護人員(特別是牙醫師)甚至擺明了拒絕為愛滋感染者提供醫療服務,嚴重損害病人的健康權益。[38] 「同性戀恐懼」(homophobia)近年來在美國醫界引起許多論戰,相關文獻與辯論在各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期刊上越來越多。目前為止,台灣醫界仍對此議題相當冷感且無知,甚至今天還有精神科醫師在施行「同性戀治療」。[39] 伍、結語 進入二十一世紀,複製動物問世、人類基因圖庫完成定序、基因工程已經進入市場階段,關心同性戀議題的人士無不對於基因研究寄予厚望。但是在一個排斥同性戀的社會中,一旦真有所謂同性戀基因被找出來,可以預見婚前健康檢查、遺傳諮詢以及產前檢查都將增加一項「同性戀基因篩檢」,所有「可能」長成同性戀的胚胎,都面臨遭到銷毀的威脅。過去,納粹德國曾經興致勃勃要消滅同性戀基因;[40]今天,仍有人宣稱只要在產前調控好性激素的濃度,就可以避免生下同性戀小孩。[41]如果沒有對這一類的研究與醫療妥為規範,恐怕會帶來一場浩劫。 西方醫學迄今未能確定同性戀的成因是先天或後天,但是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西方醫學對待同性戀的態度是與時俱進的,並不純是學術思辯,還有很多複雜的文化與道德因素牽扯進去。醫學的初衷是為人類解除痛苦,但是當立場不公、品質不良的醫學研究被別有居心的人拿來當作迫害異己的工具時,醫療專業就淪為殘害弱勢個體的劊子手了。如何讓醫學在促進人類福祉的同時,避免傷害弱勢社群,這是值得醫界深思檢討的問題。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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