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2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活在群體中的個人

參考經文: 申命記22章13~30節

22:13 「有人結了婚,後來不喜歡他的妻子, 14 說話損害她的名譽,指控她在成婚之夜已經不是處女。 15 如果有這種糾紛,女子的父母要到城門口見長老們,提出物證,證明女兒確是處女。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們說:『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現在他不喜歡她, 17 誣指她婚前不貞。其實,我這裏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你們看看這塊初夜用的床單吧。』 18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懲罰這個丈夫, 19 並罰他一百個銀圓,把錢交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侮辱了以色列的處女。此後,這女子仍然是他的妻子;他終生不能離棄她。 20 「如果這人所指控的是事實,沒有物證可以證明她是處女, 21 那城的長老們就必須帶她到娘家門口,由本城的男子用石頭打死她;因為她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在父家還沒有出嫁就跟別人有了關係。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 22 「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被人抓到,兩人都該處死,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以色列中的這種惡事。 23 「如果有人在城裏跟別人的未婚妻通姦, 24 你們必須帶兩人到城外,用石頭打死。女的該死,因為她雖然在城裏,卻不出聲求援;男的該死,因為他姦污別人的妻子。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你們中間的這種惡事。 25 「如果有人在野外強姦了別人的未婚妻,只有那男子該處死。 26 你們不可傷害那女子;她並沒有該死的罪。這種案件跟人在野外被謀殺相同。 27 這個男子在野外強姦她,她呼救也沒有人會來救她。 28 「如果有人強姦了還沒訂婚的處女,被人抓到了, 29 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 30 「人不可跟他的繼母同房,侮辱自己的父親。」

關於性與貞操是個人非常私密的事,頂多涉及關係中的男女倆人。不過,舊約聖經有關貞操的條例卻要女子的父母到城門口見長老,等於要公開處理,真讓人尷尬。這段經文的教導其實是,人有受群體支援、保護的權利;在糾紛中,群體中有人可以為弱勢者講話、主持公道。如果丈夫誣告妻子婚前不貞,他將受到嚴厲的懲罰。他必須向女子的父親支付一百個銀圓的鉅額賠償,並且終生不能離棄她。這不僅是經濟上的懲罰,更是對侮辱名譽的譴責,為要確保女子的婚姻權利。當然,如果確有其事,女子將被帶到娘家門口,由本城的男子用石頭打死。律法的規定,表明了上帝重視婚姻的忠貞和純潔。該條例同時也設立了保護機制,讓弱勢的一方得到保護。更透過對性犯罪的嚴厲懲罰,維護群體的道德秩序。如此來看,關於貞潔就不只是個人的事,也是關乎群體的事。

在現代社會,常強調個人的獨立、個人的成就、個人的自由。然而,聖經卻教導我們:生命是無法脫離群體而獨立存在的。基督徒被上帝呼召,不僅是單獨地與上帝建立關係,更是在一個以基督為首的身體中,與其他肢體一同活潑成長。一個能有效保護個人的群體,必須營造出安全、能彼此信任、不互相指責的氛圍。

群體,也是我們屬靈生命的重要保護者與安全網。傳道書4章9~10節指出:「兩個人總比一個人好,因為兩個人合作效果更好。一個人跌倒,另一個人可以扶他起來。如果孤獨一個人,跌倒了沒有人扶他起來,他就倒霉了。」在群體中,保護個人免於受到性侵害,是實踐愛人如己的具體表現,也是建立真正蒙上帝喜悅的聖潔群體之基石。這需要不斷努力、開放對話以及勇於面對問題的決心。上帝的恩典,深入個人生命的隱私中。

2008年,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過成立性別公義委員會,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為要實踐認同所有住民,通過愛與受苦來成為盼望的記號。當有人受苦時,群體以同理傾聽,極力避免任何形式的評判或指責受害者,重視提供支持和尋求解決方案。不要讓受害者孤單,以此建立強調彼此尊重、平等與有界線的群體,使受壓制的得著自由,以致世界能成為祂的國,充滿公義、平安與歡喜。



默想:
我的教會如何溫暖看顧並守護其中的每一個個體?

祈禱:
感謝上帝,為我預備屬靈的家――教會,成為我堅強的後盾。謝謝祢讓我與別人連結互為肢體,彼此服事、彼此扶持,分享喜樂、分擔重擔。教會像母親一樣的乳養,讓我在上帝恩典保護中成長。主!我感謝祢。奉耶穌基督聖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