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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2 修訂: 54
法規: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標題: 第 二 章 會 員
內容: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會員,因為牽涉到本宗神學上信仰告白能力的要件,及在教會行政上行使會員權利的規範,因此分有陪餐、未陪餐以及年齡要件的不同考量。 

11

會員分為陪餐會員及未陪餐會員。

12

陪餐會員須具備下列資格:

 

  經小會審查信仰及品行,並告白信仰者。

 

  受洗領聖餐者。

13

未陪餐會員,係幼時根據父母之信仰受洗但尚未領受堅信禮者。

14

會員子女幼時受洗,在成長後欲領聖餐者,須依本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領受堅信禮。

15

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不計算為現有會員數。【參解釋文102578

16

小兒受洗後,其父母或本人雖背教,小會仍應在未陪餐會員名簿保留其姓名,但不計算為現有未陪餐會員數。

17

其他教派之會員欲轉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時,應提出證明文件,由小會審查同意,並應再告白信仰。

18

會員轉屬他教派時,得發給證明書並在會員名簿中註明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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