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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9 修訂: 54
法規: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標題: 第 九 章 長老、執事
內容:

本教會之教制分為牧師,傳道師,長老及執事四層。長老與執事是上帝所選召,由教會信徒從敬虔,有名望並受聖靈感動的會員中選出的代表。長老與執事受選都是上帝的僕人,應以謙卑服事的精神,共同藉制度的整合與協調興旺福音。

94

長老、執事應依選舉規則由在籍之現有陪餐會員選出。長老、執就任之前應接受長執訓練課程之教育,課程內容由總會訂定。【參解釋文82

95

長老、執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除情形特殊經中會同意外,年滿七十歲者不得被選,但任期中年滿七十歲時,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教會欲辦理長執輪休制時,須經小會決議,並向中會報備後,始得實施。【參解釋文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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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與牧師組成小會共同掌理教會事工。執事協助牧師及長老辦理教會事工。

97

長老、執事應在任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改選,期滿如未改選,舊任長老、執事應擔任至新任產生為止,但期間不得逾半年,逾期如尚未改選者,中會應派員善處之。

98

教會長老、執事轉籍他教會者,非經選舉不能為該教會之長老、執事。

99

長老、執事雖未任滿,經小會認定有妨害教會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和會改選。

 

 100

  長老、執事因故不能擔任時,應向小會申請,小會認為適當得准其辭職。

 

  現任長老、執事就讀神學院道學碩士時,應向小會請辭現職,小會應准其辭職。(51) 【參解釋文129

101

曾任長老二十年以上、年滿七十歲並貢獻教會顯著者,經小會同意,得聘為名譽長老。名譽長老如受小會、長執會邀請,得列席之。【參解釋文2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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