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後2016年4月19日台基長(61)總財字第01號 收文者:各中、區會、議長、財(總)務部長、會計
副 本:檢帳財委、高雄宣教大樓、台中大專學生中心、台東教會、花蓮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主 旨:第61屆中區會財務會計監查由。 說 明: 1.依據教會法規財務委員會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2.請備妥以下資料受檢:①請填寫文附之「監查各中/區會、機構財務狀況記錄表」並於受檢當日繳交予查帳委員。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決算表(請另備一份影本於受檢當日繳交)。③分類帳、日記帳、月報表、傳票。④金融機構存摺(請登錄至受檢前一日)、郵政劃撥帳戶餘額對帳單(2015年12月31日)及定存單正本(截至受檢日仍未到期之定存單)。⑤現金簿請登錄至受檢前一日並備妥受檢前一天現金金額供現場盤點,現金調節表請參閱附件。 3.依總會負擔金計算辦法第七條,請各中/區會備妥表列之2間教會(如附件)2016年定期會員和會手冊(僅作核對用),以供覆核 貴中區會所提總會財委會2015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4.檢帳時間及地點安排如附件,如當日未能受檢,請預先告知財委會。另行安排檢帳時間,惟檢帳委員之差旅費須由各中/區會負擔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