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期圓滿人生美滿 |
2017年第62屆總會通常議會通過修改, 行政法第116條第4項, 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13條: 牧者、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卅年以上者。 二、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五年者。 提醒您:服務年資係依據退休日期計算而得,可退休之年數會因為提出退休申 請之年度以及退休日期而有所不同。 2020年提出退休申請者,退休日期未逾越2020年12月31日,服務年資 依據2020年退休服務年資的規定辦理。 退休日期若跨越2020年時,則須依據2021年的退休服務年資的規定辦 理。 2021年提出退休申請者,服務年資必須符合2021年的退休服務年資的規 定才能申請退休 。 請各位牧者注意,可辦理退休規定,自明年起原任職滿二十五年,或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二十年者之規定,增加五年,改為任職滿三十年,或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二十五年者,始得申請退休。 照片: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