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後再任職需通報 |
教會或機構在聘請退休牧者協助事工時,須先以書面向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核備後才得辦理(總委會於2005年10月17日第50屆第4次會議及2007年8月21日第52屆第3次會議通過),相關中會/族群區會請每年定期將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之任職名單提報通知總會傳福會。 傳福會接到中會/族群區會提報之退休牧者再任職通知後,將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二款辦理:「牧者接受退休安養後,再就任國內外本宗或他教派之教會及機構有給職者,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時,應書面告知傳福會,暫停發放安養金。」,待牧者協助教會牧養之工作結束後次月始得恢復安養金之發放。 8月上旬已寄發提醒公函,敬請於9月16日前填寫退休牧者再任職通知單,郵寄或傳真至總會傳福會(傳真:02-2363-9571)。 圖片來源:https://zh.pngtree.com/freepng/announcement-icon_36608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