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續經營 |
敬請支持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傳福會特殊議案 讓傳福制度永續經營,使牧者夫婦終生得關顧 請同意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13條修訂案,提交第62屆總會通常年會(4/18-21)為議案。 說明: 一、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13條修訂案,業經第61屆總會年會決議為「特殊議案」。 二、此案攸關本宗牧者服務年資調整及牧者夫婦福利制度之改革,以使牧者退休制度更合時宜及宣教需求,並讓傳福制度能夠永續經營,確保牧者夫婦得享終生關顧。 三、第62屆年會通過修訂,將自2021年1月1日起(五年後)開始實施,不致影響近期規畫退休之牧者。 四、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及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第13條案之相關內容如下: 1、修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如下: 原條文 | 修改文 |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廿五年或年滿六十歲並任職逾廿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 |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卅年或年滿六十歲並任職逾廿五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 |
2、如行政法第116條第四款修改通過,同步修改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第13條如下: 原條文 | 修改文 | 牧師、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任職滿廿五年以上者。 二 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年者。 | 牧師、傳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任職滿卅年以上者。 二 年滿六十歲且任職逾廿五年者。 |
其他說明資料,參見台灣教會公報新聞網 ◆ 傳福永續經營∞牧者終生關顧 http://tcnn.org.tw/archives/19861 ◆ 傳福會特殊議案 籲正議員支持 為使牧者退休制度更合時宜、永續經營盼第62屆年會通過修訂 2021年開始實施 http://tcnn.org.tw/archives/19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