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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3 修訂: 54
法規: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標題: 第 三 章 會員和會
內容:

「會員和會」是由小會召開,聽取小會報告及辦理行政法所規定事項,其決議事項登錄在小會議事錄。

19

會員和會由在籍現有陪餐會員組織之。

20

會員和會辦理下列事項:

 

  聽取小會及屬下機構之事工及會計報告。

 

  聽取小會報告有關總會、中會概況。

 

  聽取年度事工計劃。

 

  聽取查帳委員之報告。

 

  選派委員檢查該年度會計事務。

 

  接納當年決算、審核翌年預算。

 

  依法選舉牧師、長老及執事。

 

  不動產之購置及處分。

 

【參解釋文16895

21

會員和會中不接受提案。

22

會員和會須有應出席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成立。牧師之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成立堂會法定數之三分之二。【參解釋文128

23

會員和會之議長由小會議長擔任之,無聘牧師之教會得由小會議長指派長老代行。書記由小會書記擔任之,開會記錄應記載於小會議事錄。

24

會員和會分定期會員和會與臨時會員和會:

 

  定期會員和會每年召開一次,於二月底以前舉行,日期由小會決定,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布時間及陪餐會員名單,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

 

  臨時會員和會係在小會認為必要,或在籍現有陪餐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中會或中委會命令時所召開之會員和會。由小會決定日期,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布時間、陪餐會員名單以及辦理事項,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未經公布事項不得辦理。

 

【參解釋文2935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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