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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101 修訂: 第 54 屆
法規: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 選舉規則
標題: 第 一 章 會員和會
內容:

第 1 條

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和會時,應於兩星期前公布,並在該期間內主日宣佈之。

第 2 條

前條公布應同時公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名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由小會補正之。【參解釋文78】

第 3 條

轉入會員籍滿三個月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以會員和會開會之日為準,三個月以入籍登錄日為起算。

 

【參解釋文107、131】

第 4 條

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不計算為在籍現有會員數。【參解釋文10、25、78】

第 5 條

會員因服兵役,旅行外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事經會員和會前之小會認定者,得扣除其名額。【參解釋文48、120】

第 6 條

被宣告停止會員權者喪失會員資格。

第 7 條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第 8 條

選舉後小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以備中會檢查。

第 9 條

選舉後小會應公告兩個星期,在公告期間中有異議者,應向小會提出理由及證據,不實者應受處分。

第 10 條

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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