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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藤忠雄在鄒族部落打造山教堂
作者 / Yangui’e Yasiungu

9月底,阿里山陷入濃濃霧氣中,台18線61.5公里處旁的空地則是聚集坐滿了一群人,更有嘉義縣政府安排的鄒族舞團,準備迎接國際建築大師安藤忠雄來勘查,現場瀰漫著興奮又期待的氣氛。比預計時間晚一點,安藤先生抵達現場,舞隊開始跳起迎接舞。個性低調的安藤先生,受到會眾熱烈歡迎似乎感到驚訝又混亂,接著,他在講台上說了幾句,看了兩圈基地就迅速地離開現場。

安藤忠雄將興建的「山教堂」預定地,原計畫是位於阿里山鄉來吉附近的鄒族永久屋──得恩亞納的宗教用地。由於受到環境評估,無法在此地蓋教堂,鄒族人交由嘉義縣政府主導後,決定蓋在樂野部落的基地。此地是鄒族祖先留下來的土地,也就是說該計畫的主體是鄒族。此地也是政府認定的原住民保留地,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縣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

又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但樂野部落的會議議長在安藤忠雄勘視時才被邀請出席,可知縣政府沒有相當尊重當地族人的意見。縣政府是否與阿里山鄉公所及樂野部落之間有充足的溝通?另外,行政院原民會有義務關心此事。根據《原基法》,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時,行政院原民會應規定補償辦法。

這次安藤忠雄勘視,樂野部落或鄒族人熱烈討論,有些人認為是長老教會的教堂,因為當初有一些來吉教會信徒積極爭取,並蓋在永久屋宗教用地。但是,無論是在得恩亞納或樂野,山教堂的性質屬於觀光教堂,並非屬於任何一個教派。

此事最重要的仍是縣政府與樂野部落之間沒有足夠的溝通,半強迫在鄒族土地上興建一座觀光教堂。此舉不只侵犯當地鄒族人的土地權,更不尊重安藤忠雄興建山教堂的理念。事實上,鄒族人私下買賣土地讓山教堂預定地的土地問題更為複雜化。我們自己族人也要思考,賣了土地後又如何收回祖先留下來的土地?這不僅是鄒族人的課題,也是所有原住民的重要課題。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74期

圖片來源:聖十字架慈愛修女會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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