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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民主代議制度
作者 / 胡宏志

■前言
當我們加入一間基督教的教會時,我們就和一群信徒,亦即耶穌基督的門徒結合一起,這就是所謂「有形的教會」。這個「有形的教會」並未要求加入這個教會的人,必須是特定的人種、性別或具有特定的社會、經濟的地位。也未要求某種程度的知識、經驗、階級或文化。這教會沒有其他的要求,要求的只有信仰。

當我們參與這個教會時,有時我們看見有些人,公開地告白信仰、熱心地聚會、積極地服事。但是,他們後來竟然離開教會,從此不再實踐基督信仰。另外有些人因在教會熱心而投入,得到會友的信任而被選為長執。可是沒多久,他們原本的敬虔、熱心不見了。取而代之的,竟是嗜好權力、名位、金錢的行徑。

追究此現象的原因,在由真實信徒組成的真教會,只有上帝的眼睛才能分辨。真正的信徒,也只有上帝才確實知道。以我們有限的眼光及智慧,往往無法分辨真正或虛假的信徒。

本篇文章,將先簡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代議制度的歷史發展,以及可能產生的「優劣利弊」。接著將提出教會及信徒需具備的精神與態度。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民主代議制度

宗教改革家加爾文,目睹當時羅馬天主教會較獨裁的教會組織及制度,產生種種的弊端及腐敗,深知教會制度或組織的重要性。對加爾文而言,教會真正重要的,並非是否設立主教,或者是否有牧師、長老、執事以及神學教授等四種職份。真正重要的是,這樣的教會組織制度,能否充分展現基督是教會真正的主宰。杜墨基正確地指出:對於加爾文而言,「基督不僅是教會屬靈和道德上的頭,祂也和教會制度、組織和法規有關。」通過組織,建立基督的主權,忠實地宣揚基督,並且臨在於話語和聖禮之中;以及通過教會的紀律,來維護祂的尊榮。

長老教會組織的關鍵和特徵,在於對「長老」職位的重視。雖然這種教會組織,是從加爾文而來,但是在日內瓦教會的長老,和新約聖經教會中的長老並不相似。他們和現代教會的長老,在許多方面的功能也不相同。日內瓦教會的長老,是由市議會挑選和投票產生,這是日內瓦地方行政長官迫使加爾文所做的讓步。這並不像後來長老教會的長老,是由會眾選舉所產生。雖然有這些差別,負責教會戒律和關心靈魂,卻是長老和牧師的共同職守。

另一個長老教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是「服事的平等性」。加爾文對於教會職份的稱號相當寬容,但是他堅決反對任何階級性的想法。大部份的改革宗信條,我們都可以發現這種精神的表達,包括《比利時信仰告白》:「不論在何處,上帝話語的牧者都擁有相同的能力與權威。他們是耶穌基督的奴僕,祂是普世的主教和教會唯一的頭」(第31條)。因此,每一位忠實傳揚上帝話語的牧者,都為上帝所悅納,也應被教會信徒所尊重。

從以上的敘述,我們發現加爾文或是長老教會的組織制度,均強調「基督為教會唯一的元首」,以及「服事的平等性」。基於這兩項重要原則,改革宗或長老教會在歷史的過程當中,改革宗或長老教會普遍採行的教會制度,漸漸形成現今所謂的「民主代議制度」。

因此,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明確告白「上帝的主權」,堅持「基督為教會唯一的元首」,拒斥在教會組織或政策決定上的任何獨裁型態。另一方面,本著「服事平等性」的信仰傳統,反對神職人員的獨佔制度,主張牧師和信徒選出的代表─長老及執事,對於教會行政的政策,擁有參與及決定的權力。

在這種制度下的長老教會組織與行政,信徒由教會當中資深、敬虔、有信仰及良好名望的陪餐會員當中選出長老,與牧師組成小會,共同來治理教會。小會並選出代議長老代表信徒,與認識教會組織牧師一同參與中會、總會政策的決定,及其他聖工的推展。這就是以民主代議為基礎的體制。這種符合聖經信息及信仰本質的制度,健全長老教會的組織,也提升了社會大眾的民主素養。

■教會及信徒需具備的精神與態度

雖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組織與行政,是以「民主代議」的原則來進行。這個原則雖有聖經的支持及鼓勵,強調上帝的主權、基督是教會的頭、反對形式主義及迷信、堅持上帝話語的優先等優點。但是我們在教會當中,為何仍會發生種種的弊端或問題呢?

一言以蔽之,就是我們的教會,是由罪人所組成的信仰團體。因為我們是罪人,我們內在的驕傲、貪婪、慾望、自私等罪性,常常在我們的內心蠢蠢欲動,引誘我們陷入他們的羅網。若是如此,我們的教會應該如何面對這些弊端或問題呢?我誠摯地建議我們的教會及信徒,在選舉長執及教會領袖時,需要再次重視聖經當中教會領袖應該具備的要件。

首先,教會領袖的心中,必須有上帝召命的確信。當他們面對神聖的上帝,必須感受並承認自己的不清潔、軟弱及欠缺。只有真正有這種認識的人,上帝的能力才有可能運行在他們身上。只有願意真正接納自己的有限、欠缺的人,才會把握每一個學習的機會,讓自己在信仰、服事上,成為一位謙卑、認真、成熟的同工。也只有當咱知道自己的軟弱和不足的時,我們才會在每一次服事上主的時,全心倚靠衪的智慧及能力,完成上主所交託的使命。

另外,藉著提多書1:5~9以及提摩太前書3:1~13,我們知道若要成為合適的教會領袖,需具備下列特質:一,必須「無可指責」;二,必須要有「妥當的家庭生活」:相愛的夫妻關係,適當地教育、管理自己的兒女;三,必須要「能管束自己」:管束自己的飲食、不酗酒。管束自己的脾氣:性情溫和良善、不好鬥。管束自己的欲望:不貪愛錢財;四,必須勤於學習信仰的內容,而且「善於教導」。

教會在選舉長執及教會領袖時,應當呼籲所有的會友,參考上述聖經中的原則及教會領袖的特質,認真地為此項重要選舉祈禱。深盼如此能夠釐清、明白上帝的選召,進而選出上主喜悅、教會得益的長執及教會領袖。

可惜的是,有些教會在選舉長執及教會領袖時,不僅沒有堅持這些信仰的原則,反而如同一般的選舉一樣,利用電話拜票、關說、甚至請客等世俗的方式,試圖得到更多兄姊的支持及選票。或者在選舉長執及教會領袖時,只看重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或教育程度,而未詳加考慮該候選人在信仰上的成熟,是否具備聖經中成為教會領袖的特質。這些都是錯誤、不適當的行為。若是如此,輕則可能荒廢教會聖工,重則可能使主名蒙羞、教會重創。教會長執的選舉如此,中會、總會的選舉幹部及詮衡更是應該如此。

唯願每個教會及信徒,均能珍惜我們教會實行的「民主代議」制度,不濫用、誤用、扭曲這個制度。讓這個制度真正成為榮耀主名,讓教會成為世人救恩及盼望的記號。

文章來源:<女宣雜誌>第405期

圖片來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網站http://www.pct.org.tw/


資料提供單位:婦女事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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