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每份心意都蒙保護 |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 很多人以為:趁未過世前,趕快把錢送出去,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 其實,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屬,這些贈與財產將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且需要併入遺產總額來徵稅。所以,提前贈與財產出去,不一定能節稅,但也視贈與的對象是誰而有所不同: 一、贈與對象的「身分」: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贈與下列身分之人的財產,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包含: 1. 配偶。 2. 法定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以上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孫)媳婦、(孫)女婿、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二、認定身分的「時點」: 身分的認定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依據遺贈稅法的規定,身分判斷的關鍵不是「送的當下是誰」,而是「過世的時候是誰」! 案例:美美是一位很疼愛孩子的媽媽,因不幸身患重病,決定趁還在世的時候,給予孩子們一些自己的心意。 第一份祝福:給未來的媳婦曉芳 大兒子即將與交往多年的女友曉芳步入婚姻,於是美美114年10月1日送給曉芳 100 萬元,作為小楊與曉芳114年12月31日結婚的賀禮。隔年5月,美美安詳地離開了。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曉芳只是大兒子的「女朋友」,但因為美美過世時,曉芳已經成為美美的「媳婦」,因此,在法律上,這份心意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需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第二份感謝:給曾經的家人小萱 小兒子的太太小萱,曾照顧生病的美美,於是美美贈與曉芳的同時,也公平地贈與小萱100萬元,感謝小萱多年來的陪伴。 可惜好景不常,小兒子與小萱的感情陷入瓶頸,在115年1月1日時,兩人正式離婚。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小萱仍是美美的「媳婦」,但在美美過世時,因小萱已經不是小兒子的配偶,與美美已不再有法律上的婆媳關係,因此,不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筆錢不需要再列入遺產稅計算。 同樣是出於愛的贈與,但因為身分不同,結果卻大不相同。 也提醒我們,財富傳承不能只靠感情,更需要提前做好法律上的安排。 當我們思考如何把祝福留給家人時,若同時也盼望支持教會或福音事工,也能透過預立遺囑與整體規劃,讓這份心意具有法律保護力,也是最堅實的承諾。 提前規劃好繼承細節,不僅有助於節稅與避免爭議,更重要的是,讓您的每一份心意,都在法律溫柔的保護中,如您所願。 本文轉載並經潤飾,感謝恩典法律事務所授權提供。
圖片:總會教育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