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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論教會組織和其治理的權柄
作者 / 陳南州
加爾文認為,「上帝的旨意,是要將祂的一切兒女聚集在教會的懷抱中,由祂的扶助和服務得著養育,且由祂仁慈的關顧得著管教,至終達到完全的信仰。」他說:「雖然只有主應該在教會中施行管理統治,而且只有祂的話才有施行這種管理統治之權,然而祂既不是有形地住在我們中間,對我們親口宣布祂的旨意,所以祂託付人教牧的職分,作祂的代表。」也就是說,加爾文認為教牧職的設立是受主基督之託管理教會。他說:「聖經設立了三種牧職,同樣古代教會將教牧分為三種職分。他們從長老中選立牧師和教師;其他的長老主持訓誡和糾正的事。執事受託照管窮人處理賙濟。」因此,根據加爾文的理解,教會組織應該有四種職分,即負責講道和施行聖禮、訓誡、規勸等職務的牧師;講解聖經、教導真道的教師;會同牧師治理教會,施行訓誡、規勸的長老;執行服務眾人,特別是照顧窮人之事務的執事。
加爾文認為,教會凡事「要做得恰當而有次序」,教會的行政「更需要殷勤遵守這規矩」。他說:「真正的教牧必須首先按規矩蒙召,其次是應召,即擔任並實施所委託的職務。」加爾文藉著詮釋聖經中有關教牧之產生的經文,來論述「那些資格相當,經過眾人同意和認可而被按立的人,就有照著上帝的話所立合法的牧職」。他說:「每一個教會從開始就該有一個由長老組成的組織,有合法的權柄來糾正過錯」,又說:「這種治理的職分是每一個時代所必須的。」加爾文也說,訓誡的功能是「使教會成為聯繫一切肢體,並使每一肢體適得其所的韌帶」。加爾文雖認為教會不能沒有訓誡,他同時主張,要使犯錯的人,在「慈愛和基督之靈的溫柔氣氛中受懲罰」。但是,為糾正嚴重的罪行,教會可以把他們「逐出教會」。他說,在糾正和革除的懲戒上,教會有三個目的,即要「使那些聲名狼藉和罪惡深重的人,不得列於基督徒之數中,以免羞辱上帝的名」;「要使好人不至因與壞人常在一起而受腐化」;「要使那些受制裁或被革除的人,既因自己的卑鄙蒙羞,就可以悔改」。加爾文贊同,教會的懲戒包括讓那些犯錯的人「暫時被剝奪聖餐,直到他表現相當的悔改」。
總之,在加爾文的神學思想中,教會的組織和秩序,是為了使人產生信仰,增進人的信心。不過,加爾文時代的日內瓦教會法庭,可說是等於市政法庭。今日教會並不具備加爾文時代日內瓦教會在市政和法律上的權柄。今日教會當如何組織並實施教會的訓誡權,都有待我們在今日台灣作處境化的神學省思。此外,聖餐是上帝恩典的有形記號,教會以「禁聖餐」作為懲戒的工具,是否摧毀了「上帝的恩典是白白施予」的特質?是否破壞了上帝在基督裡,以愛和受苦來接納罪人的愛的本質?犯錯的信徒豈不是更需要藉著領受聖餐來經驗基督的救恩而悔改?加爾文「禁聖餐」的懲戒,今日教會也有必要再作神學反省。
(本文作者為玉山神學院退休教授)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2995期
圖片來源:http:// www.covenanter.org
資料提供單位:
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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