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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不是阻止,而是追求

參考經文:阿摩司書5章1~15節

你們罪惡深重,罪案纍纍。你們壓迫好人,接受賄賂,在法庭上阻止窮人得到公平的裁判。(阿摩司書5章12節)

今天經文指出三種罪狀:第一是苦待義人,使無辜者受欺壓。第二是收受賄賂,偏袒惡人,沒有公平。第三是屈枉窮乏人,因為他們在社會上沒有地位,常受惡人卑鄙的手段所害,得不著法律的保障。這三者的共同點,就是人沒有受到公平公義的對待。

公平公義是人心最大、最基本的期待,卻也是最容易受忽略的需求。申命記16章19節提到對審判官的要求:「要公正無私,不濫用職權;也不可接受賄賂,因為賄賂會使明理的人盲目,使公正的人顛倒是非。」巴比倫智慧選集也提到:「寡廉鮮恥的裁判官是接受禮物,卻讓正義胎死腹中之人。」警告身負審判責任的官,公平公義是最基本的條件。箴言31章9節提醒:「要替他們辯護,按正義判斷他們,為窮困缺乏的人伸冤。」上主要人追求公平公義。

公義不僅是一種價值,更是上主的本質,是上主的內在生命。公平公義也是上主的行動,是上主在人類歷史中的當務之急,是一項神聖的賜予。公平公義是上主所行的代名詞,是祂臨在的表徵。人有可能不認識上帝,但當公平公義臨在時,就代表上主出手。公平公義就是視所有他者為上主所造,按著他們所當得的分對待他們。秉公行義不只撥亂反正,更實際包括樂善好施、關心社會,供應窮乏軟弱的人。公平公義是社會上所有人被良善對待的基準線,當一個社會需要不斷為公平公義爭論發聲之時,就代表著還有人被不當地對待。

公平公義所指涉的是一種關係,涉及主張與責任、權利與義務。一個能行出公義的人,顯示出一種超越個體的處境,以一種特定的自我克制來要求每個人不顧私利,服從一道更高標準的必要性。可見,一個非常自我的人,是行不出公平公義的,因為公平公義對抗的,就是最難捨棄的自我中心。公平公義也不斷挑戰我們內心的貧窮感,唯獨靠上主慷慨的恩典供應,我們才能流出那帶著憐憫的公平公義。就像提摩太‧凱勒牧師所說:「上主將恩典不顧一切的揮霍在我們身上,為的就是栽培你我能慷慨的行出公義。」


默想:

在我所居住的鄰里當中,有哪些與公平公義相關的議題與現象?在其中,我有哪些責任呢?

祈禱:

主啊!我知道公平公義是祢的本質,我也常高喊公平公義,但是主啊!我依舊只顧私利,依舊自我中心,依舊緊抓我所有的。主啊!赦免我知道卻行不出來的罪。願祢看見我被牢籠在自我的轄制中的痛苦,懇求祢在基督的恩典中釋放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祈禱,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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