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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婚姻與法律

參考經文:箴言6章20~35節

跟婦人通姦的更是愚不可及,他等於在毀滅自己。(箴言6章32節)

今天的經文主題延續箴言第5章,顯示通姦代價大。箴言直指,通姦比花錢尋歡更糟,通姦者(經文特別指向男性)要付上更大代價,像是失去名聲、人際網絡,被人們羞辱或毆打,遭對方丈夫不留情面地報復,乃致於失去生命。通姦,無疑是走向毀滅。

按照舊約律法,犯通姦的雙方都應被石頭打死(參閱申命記22章22節)。對以色列人而言,從懲罰程度來說,通姦等同犯下殺人罪,這意謂通姦是相當嚴重的罪行。通姦不只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徑,它更是會損傷以色列人最看重的家族名譽。此外,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而言,妻子是丈夫以厚重聘禮娶來,被視為丈夫的財產,所以通姦相當於偷盜他人財物、侵害他人經濟權利。從今日的角度來看,把妻子視為丈夫財產,有物化、矮化女性之嫌,然而,舊約律法處置通姦的做法仍提醒我們,通姦所影響的,絕非只是兩對配偶之間的感情關係,它牽涉到的層面與影響力不容小覷。箴言作者的呼籲似乎也暗示了,仍有人以身試法。

2020年,我國大法官釋憲宣告「通姦罪違憲」,引起輿論譁然。大法官的立論是,通姦罪限制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根據法律規定,通姦罪提告後可對配偶撤告,但對相姦者無法免除。過去常見,掌握權力的上位者與女性下屬發生婚外情,以通姦罪脅迫其不得聲張。當受害的妻子發現,常基於經濟因素或子女利益,而撤銷對丈夫的提告。這些因素,導致遭判處有罪的女性較男性多,顯示男女待遇不平等。由此來看,通姦罪確實有值得商榷之處。所謂「通姦罪違憲」,並非指法律支持外遇,因通姦罪廢除後,尚有民法保障配偶權。配偶可基於民法,向另一半及相姦者提告求償。換言之,外遇並未隨通姦除罪化而合法。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底台北地院一位法官以通姦除罪化為由,判決被出軌方不能基於配偶權向出軌方請求賠償。雖然這只是個案,但不禁令人擔心,未來會不會變成外遇合法化?人們會不會因此對婚姻失去信心和期待,進而影響家庭、社會未來的發展?

無論過去或現在,都顯示即使有法律防範罪惡、保障權益、追求公義,仍難免有人鑽漏洞,及力有未逮之處。所以,教會除了關心人數增長之外,更需要幫助人們重拾對親密婚姻關係的期盼及尊重,或許如此,通姦才會真正消失。


默想:

在婚姻中,有哪些方法可幫助維繫親密關係?信仰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祈禱:

主上帝,求祢幫助我免於不當的感情誘惑,使我善於經營和配偶的親密關係,進而維繫家人的美好關係。奉主名求,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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